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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致死的反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7 12:48:36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过劳致死的现象似乎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年初清华大学的两位教师因为过度劳累而相继辞世,后来又有上海的陈逸飞先生,又闻北京的出租司机猝死,近日广东某女工连续做工几十个小时而猝死。如此多的过劳致死的事件,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深刻的反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过劳致死的现象似乎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年初清华大学的两位教师因为过度劳累而相继辞世,后来又有上海的陈逸飞先生,又闻北京的出租司机猝死,近日广东某女工连续做工几十个小时而猝死。如此多的过劳致死的事件,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深刻的反省。
这些人猝死的原因,也许会有很多的解释,比如身体健康不佳、个人心理素质问题等等。但是,有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这些人多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其高度紧张的原因就是有大量的工作压力。比如,北京出租汽车司机,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2个小时以上。每星期几乎就没有正常休息的时间。他们自嘲说,睁开眼睛就欠债。这就是出租司机的生活写照。这样的工作强度就是在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多见的。知识分子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他们承担着良知和道德的重任,而高校的管理者多从某种利益出发把教师当做产业工人一样的要求他们的课时量及科研成果。现在高校的教师除非担任行政职务,否则都在被几乎是强制地超符合工作。比如他们被要求用双语教学,他们被要求赚钱即招揽课题外来经费必须达到多少万元等等,否则没有资格申报职称。甚至某著名高校居然提出几年被评不上上一个职称便被辞退等等。其实,在我们经历的近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士无不是处于某种高度压力之中生存的。就是那些如公务员和各种管理者们也几乎是处于这样的状态。据报道国人有1600万的人处于精神病症的状态,而据分析级别高的人更易于得这样的病症。
由此可见,过劳致死的事件并非主要是死者个人的原因,更主要的是社会的原因。
过劳死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从科学的发展观着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建设。
曾几何时,似乎全社会都鼓吹的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劳动力竞争优势等等,实际上都体现了忽视和漠视人性的潜意识。所谓劳动力价格低,就是对劳工的剩余劳动占有的多,这种观点波及到企业及各种用人单位中,无疑产生了不惜牺牲人力而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的思想甚至提到了国家理念的高度以至于“减员增效”盛行。
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本来既定的目标是改革那些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环节,可是在实施改革的时候却变成了采取各种手段改革生产力。很多的单位,不思从提高管理水平和改进技术素质方面推动发展,不思群策群力集中全体员工的智慧来实现单位的进步,却专注于迫使职工服从和几乎是无节制地降低所谓人工成本。劳动强度不断加大,不顾职工的心理和身体的承受能力,一味地实行“强权”管理:如“今天不拼命干工作明天即拼命找工作”,末位淘汰等等,几乎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学”。所有这些,都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造成职工过劳致死的重要原因。[page]
避免过劳致死的问题发生,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防止过劳致死就要在全社会倡导人本主义的理念。
所谓树立人本主义的观念,就是作为管理者一定要懂得惜民力,作为社会的一个分子要懂得仁者爱人。中国确实有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这不能是把全社会的人按照权力和金钱的标准人为地割裂开来的理据。从人的本性而言,其实,他人的生存正是自己生存和生存意义的前提,这是人的社会性之本质所决定的。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战略,这既是我们重塑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也是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和谐社会是充满着诚信友爱和活力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本主义的观念将不再使人们之间产生极度紧张的关系,从心理和生理两个方面获得自由而使劳动成为一种快乐而不是愤闷。
第二,防止过劳致死要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发展观。
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要遵从规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首先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真正进步的基础。如果人的发展是畸型的,即没有仁爱的之心,那么,社会就必然是充斥着敌意和争斗。那种不顾他人的心理和生理的承受能力而有意或无意地强迫他人的行为,那种歇斯底里地把职工当成螺丝钉所谓“强化”管理的行为,其实主要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使然。由此可见,“强化”他人的过程中,自己也处于一种高度紧张和压力之中。那些官员和一些管理者们,心理的高度紧张和失控的现象,实际上也就是这样的原因所致。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古人有云:修身养性方能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的发展在于人民的幸福,如果没有人民的幸福就不是真正的社会进步。而幸福不只是物欲一个方面,常言道:没有钱是不能的,但是,钱也绝对不是万能的。当我们能够按照人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律来设计我们的制度,那么,就不至于出现过劳致死的现象。
第三,企业的发展不只是加大强度这样一条路。
提高企业效益,发展经济,其实,有很多的办法,应当说无论哪种办法都比加大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劳动力成本来得更有效果。有的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不惜延长工时且拒绝依法支付延长工时费用。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承担着法律制裁的风险,另一方劳动者处于过度疲劳状态工作,其效率也不会很高。如果能够在提高职工技能或改进技术设备等方面做一些努力将可以长期地而稳定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另外,如果从管理方面多做些工作,比如减少浪费和办公方面的开支,这些都足以支付必要的延长工时费用的了。还有,一些单位假强化管理之名,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严格考勤,甚至加大罚款力度,以罚款来实现降低劳动成本的目的。其实,如果用人单位能够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的性质而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可以大大减少劳动和管理的成本。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不仅可以减少成本还可以赢得职工的赞誉,使职工在有效的工作时间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降低劳动成本的方法还有很多,其实,职工参与管理,也是提高效率降低劳动成本的好办法。相反,一味地所谓强化管理,职工在高度疲劳的状态下工作,一旦出现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那些“强化”所产生的效益无法抵折的。[page]
第四,防止过劳致死的外力手段就是执法必严。
应当说,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于劳动者之休息休假的保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日延长工时不得超过三小时,月累计延长工时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不得少于连续二十四个小时,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等等,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劳动者还享受带薪年休假。导致劳动者过劳致死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政府职能部门实际上对此也采取了不告不理或甚至文过饰非的态度。劳动法律就这样被束之高阁。比如出租司机的劳动时间严重超标的问题,应当说是世人皆知的,可是就是不能得到解决。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过劳致死事件了。保障避免过劳致死,也需要法律的完善。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具体休假办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时至今日,劳动法颁布实施近十一年了,国务院仍然没有制定具体的办法。严格执法,赋予职工拒绝“过劳”的权利和职工对用人单位管理等进行监督的权利而不是任凭用人单位“强化管理”职工,这是避免过劳致死不可或缺和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五,防止过劳致死还需建立职工压力援助制度。
社会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出现和各种冲突的产生也是在所难免的。过去的时代,我们是生活在一个贫困的社会中,改革开放把人们的物欲激发出来了。国家在追求综合实力的物欲,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人们追求奢靡的生活,物欲横流,难免使人们迷失心智。大家都在以发展即获得最多的物质财富为有道理,由此便忘记了生活本身的真正意义。由此可见过劳的压力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防止过劳致死还需要社会和单位建立职工心理压力的援助制度。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新加坡社会也是处于转型时期,针对这样的情况,各NGO组织多设立了心理辅导机构,国家主办的社会心理辅导机构也比较发达。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批示,“完善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很重要”。工会应当依法承担起职工维权的职责,辅导职工学会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在减轻职工工作压力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结束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能够以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调适利益冲突的社会,道德的观念应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贯彻。首先应当是领导和管理阶层必须树立人本主义的道德意识,这一点,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更显得重要。出现那么多的过劳致死的事件,不能不警醒我们的社会认真反省道德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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