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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违宪审查”的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7 05:50:16 人浏览
  作为一种政治信念和技术,近代以来人类对民主倾注了太多的情感,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里,民主舶来伊始便被赋予了所有的道德优越性和政治正当性。其实,民主像设计它的人类一样是有缺陷的,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违宪审查理论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多数决”原则,亦即“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民主社会里,推定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是合理的并且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与判断,多数的主张是占统治地位的主张,所有的社会意愿以多数意志为转移。民主成功地解决了长期困扰人类的主权归属及政权合法问题,是后封建时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民主主义的旗帜下,也并非如人们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存在着人类永远无法消弥的纠葛与矛盾-“精英”和大众的对峙,“多数”与“少数”的冲突等。“多数决”原则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近的有“文化大革命”给民族记忆留下的挥之不去的沉痛教训,远的像“法国大革命”摧毁一切的煽情与狂热,都是有力佐证。另一方面,“较多的那部分人”也未必就是“较优秀的那部分人”,“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既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那里, 那么“少数”何以必须服从“多数”意志?换言之,在多数掌握话语权的背景下,“少数”利益何以安身立命?可见,民主社会始终存在着如何防止“多数专制”和“多数无能”的双重拷问。况且,在“变动的多数”的动态场景里,“少数”也势必呈现出流动性,这样,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也就置换成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体的尊重与保护,即普遍的人权保障。基于对民主的疑虑与困惑,人们在历经“少数”与“多数”的无数次博弈之后,最终“走向共和”。

  “共和”是多元利益前提下“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政治状态或主张。它既反对“少数”压迫“多数”的专制政体,又严防“多数”忽视甚至无视“少数”的“平民暴政”危险;既否定了善的独占性和无限性的可能性,又促成了对人类互利精神与和谐力量不遗余力的张扬。共和创设了一个多元利益理性沟通和平等对话的自由空间,使每一个被表达的意志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实现了“少数”和“多数”之间原则下的妥协与平衡。共和在批判性地继承民主合理因子的基础之上,完成了对民主的修正和“挽救”,并经过立宪的技术处理,以宪政的制度框架追求着政治宽容。

  代议制是近、现代民主最基本的制度化形式,民主的悖论也最集中地体现在代议制的运行机理中。多数意志通过代议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着对社会的统辖。但正如哈耶克所言:多数所接受的法律未必就是善法。因此,为了防制对“少数”利益的忽视或剥夺,这种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必须接受共和的过滤和检验,即以事先公之于众的宪法-主要表现为其中的权利法案-为标准进行价值梳理和矫正,这就是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可见,违宪审查实质是一项民主的反思与纠错机制,其核心是审查代议机关立法的合宪性,是用司法权或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在“多数决”原则下实现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的目的。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域外学者称违宪审查为“对准议会的一门大炮”。因此,违宪审查无论采用何种体制或模式-美国的普通法院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型;或者德国的宪法法院型亦或其他-都必须锁定立法权这个核心。对这一内在规律任何形式的悖反都是对违宪审查的曲解和误读,都不利于甚至有害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当然,这并不排除违宪审查权从立法权问题向选举争议以及其他重大权力违宪行为的扩展。但是,脱离了立法权合宪性审查这一中心工作,违查审查也就失去了灵魂。改革的渐进性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改革的目标必须是清晰、明了的。

  我国《立法法》第90、91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主体的要求或建议审查相关法规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规定,尽管在制度创新上迈出了可喜一步。但是,由于其无法解决法律的合宪性这一核心议题,该规定以及依据该规定对相关法规的审查难符“违宪审查”之实,而甫脱挤占行政诉讼之嫌。不过,以个案推动制度演进和法治反思的举措,却昭示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宪政观念的提升,在此氛围里通过精心呵护和培育,体现宪政真义的违宪法审查机制必将呼之欲出。同时“挖掘”并理性地运用、拓展现有制度性权利(力)资源,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强大助动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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