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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件速裁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0 13:14:10 人浏览

  以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便利群众诉讼为目标的各种速裁快审方式,统称为案件速裁方式。

  (一)立案

  速裁案件应当简化立案阶段的内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起诉完备的即当场立案。办案流程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庭收案范围的案件分至速裁庭。

  2、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移送速裁庭,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

  3、被告经传唤到庭后,主动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开庭审理,3个工作日内结案。

  (二)审判组织和机构

  机构上,有的速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庭室,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有的是一个合议庭,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设有审判长;有的就是一个速裁组,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隶属于立案庭管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速裁庭一般以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存在为宜,需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全称可以是“某某某人民法院速裁庭”,隶属于立案庭管理。速裁庭就设在立案大厅里,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即可进入“速裁庭”。“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不经审判流程,直接移交速裁庭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

  (三)速裁程序

  既是速裁,就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庭审阶段的取舍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进行。通常情况下,一次完整的庭审需要经过当事人陈述双方观点(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与裁判四个阶段。对于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来说,当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若放弃法律规定的15日答辩期内,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开庭审理,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程序。

  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组成证据集团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可以简化法庭辩论过程。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因为象这类案件,被告在借贷时,同原告之间履行有比较严格完备的手续,案件事实一目了然。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辩论。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辩之处。法官应当把握速裁主动权,及时组织进行调解。此类案件,开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

  开门见山,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的内容。速裁案件虽然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毕竟有争议。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不大的争议,引导原被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互作让步。这样,不仅调解过程可以控制在最短时间内,而且整个速裁过程也显得十分紧凑。

  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刑事案件实行速裁审理,可以在审理中采用简要讯问、组合举证、针对性辩论等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效率。[page]

  实行速裁程序审理时,简化庭审环节,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取消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对一些债务类和赡养、抚养类案件,据情实行开庭当日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凡不当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举证的责任;确实需要辩论的,强调一次辩论终结;同时,还应合理控制同一案件的速裁次数;调解未果的,及时当庭审判,并且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等,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结案率。

  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

  (四)结案方式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因为速裁案件事实均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而大多数可以调解成功。笔者认为,调解可在作为案件速裁的一个必经环节。

  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应当推行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当庭审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闸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

  (五)速裁文书

  要做到当庭审判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当天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

  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应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的速裁案件,则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应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主要是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速裁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不需要大篇幅地说理。

  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速裁案件可以使用和制作更为简便、格式化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速裁完毕,只需将本案的有关信息按项“填空”录入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空白文书,即可完成该案裁判文书的制作。

  速裁案件必须把文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速裁法官。除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外,速裁主办法官皆可直接签发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必非经院长或庭长,以减少文书的审批时间。事实上,能够担当速裁重担的法官,都是有一定水平且对简单案件的把关是能胜任的。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闫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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