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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08:38:57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日趋严重的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借鉴现代被害人学的理论成果,深入研究当今大学生作为潜在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全面揭示大学生的刑事犯罪被害性,并针对性地制定

  [摘 要] 日趋严重的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借鉴现代被害人学的理论成果,深入研究当今大学生作为潜在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全面揭示大学生的刑事犯罪被害性,并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措施,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大学生;犯罪被害性;被害预防

   Abstract:The problem of criminal offences of college students becomes increasingly serious. An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is that both criminals and victims are college students which account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cases. Thus, by borrowing the theoretic achievement of modern vitimology and giving a deep study on the victim condition which exists in the potential victim himself, this paper tries to comprehensively reveal the victimity of collgee students’ criminal offences, and develop the measures specifically pertinent to college students for prevention of victimization, which will be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effectively provent and reduce criminal offences of college students.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criminal victimity;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国家的栋梁和未来。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屡屡发生在在校大学生身上的种种犯罪现象,不仅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格格不入,也严重损害了“天之骄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的统计,2005年在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北京海淀区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大学生是2000年的3.8倍,大学生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82%[1]。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约占70%,在校大学生是大学生犯罪的最主要受害对象。这就是说,探寻和研究在校大学生成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规律,进而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措施,以减少或克服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也是实现有效预防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概念
  
  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本文所谓的大学生被害即是从狭义而言,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我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学生因遭受刑事犯罪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
  “被害性”这个概念作为对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被害现象的某种共同属性的抽象,首先是由以色列学者、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来的。他用被害性这个概念来特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2]181。奥地利学者琼•格雷文在其书信中称被害性是“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2]18。门德尔松和格雷文所指的被害性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即广义被害人的被害性,不仅包括刑事犯罪被害人,而且也包括社会、自然灾害等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被害性,这样的被害性概念外延过于宽泛。
  日本学者宫泽浩一在其著作《犯罪与被害者——日本的被害者学》一书中对被害性作出了专属于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即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3]33。宫泽先生根据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各种条件的作用不同,又进一步将被害性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和被害的易感性。宫泽先生站在狭义被害人说的角度,将被害性定义为犯罪被害人容易受害的个人所有的特性,使现代被害性问题的研究更具针对性。后来学者关于犯罪被害性问题的研究普遍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如近年国内有学者认为“犯罪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人格倾向性等主观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4]笔者亦以此说为依据,认为所谓大学生犯罪被害性是指由在校大学生内在的主客观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各因素的总和及其相互关系。
  
  二、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大学生犯罪一般颇具智能性。犯罪人往往不会贸然行事,而是预先对被害人进行周密的了解,在熟知被害人的社会背景、生活规律和脾气秉性后再大胆出手。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很多犯罪是被害人自己“促成”的。美籍德国著名犯罪学家、犯罪被害人学的代表人物汉斯•冯•享蒂就曾指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因素的自我宣泄过程”,“积极的”犯罪人和“消极的”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伙伴关系”,正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犯罪人[5]。这一论断虽有片面夸大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之嫌,但也确实说明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则恰恰表现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犯罪被害性。
  反映犯罪被害性的诸因素包括: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阶层等客观性要素以及被害人在心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导致被害的主观性要素两方面。在主观性要素中,根据其对犯罪所起的作用是否主动以及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因素和易感性因素,前者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积极的刺激作用,后者则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吸引作用而诱使其犯罪。此外,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是导致被害发生的外部情景因素。易被害时空虽不属于被害人本身存在的被害要素,但它们与被害人的活动密切相关,被害人的各被害条件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结合才令被害由可能转化为现实,被害人在特定的易被害时空出现也就反映了被害人的被害性。
  在大学生被害人被害性的主客观诸因素中,年龄及社会阶层因素是客观性要素中最能突出反映大学生被害性的两个侧面,而大学生被害的易感性、诱发性等主观性因素以及在易被害时空的出现则更能反映出大学生的被害性。
  一般而言,人的年龄与个性心理发展是同步的,然而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心理发展与其年龄增长很不协调,个性心理发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故在年龄这个人口统计学特征上,大学生的被害性具体表现为:从生命体征上看,大学生生命跃动、精力旺盛,易冲动;从个体意识因素上看,大学生自我意识浓厚、自由意识倾向明显,反约束感强烈,喜欢一切以自我为中心、随心所欲;从意志因素上看,大学生缺乏较强的自制力,意志较薄弱、贪图享乐安逸;从性格因素上看,任性、敏感、好强、偏激,情绪波动大,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行事方式简单而感性。这些特性易导致大学生成为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的被害人。
  从社会阶层因素看,大学生正处于求学阶段,社会地位有待形成,与社会上的同龄人相比较,其人际交往范围狭窄,身处环境相对单纯,具有相对较高的认知水平而社会化程度低,这些都使其具有了若干有异于社会上的同龄人的特殊被害性。这主要表现在:较高的文化程度,使得大学生自我意识浓厚、往往自视过高而能力有限,有时不能正视他人或社会对自己的否定性评价,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简单的个人经历和较浅的社会阅历,使得大学生对社会阴暗面认识不够,对纷繁的社会现象辨析能力较弱;长期的正面教育和单纯的生活环境,使得大学生对人、对社会都保持着一种善良的认知,对他人的信赖感强,防范意识差,易成为诈骗、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的被害人。
  大学生被害的诱发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大学生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的易引起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害的因素。如在大学生被害人身上常见的挑衅性行为有:对犯罪人言语侮辱、恶语相激;为哥们义气而邀约寻仇;在见义勇为时与犯罪人缠斗;酒后失态攻击他人人身或财物等等,以致诱发犯罪人敌意或激起犯罪人反击而被害。在大学生被害人身上常见的诱惑性行为表现如:铺张浪费、炫耀财富,诱惑或刺激潜在犯罪人从而成为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型犯罪的被害人;一些女大学生行为举止轻浮、衣着暴露,择友不善,往往给潜在犯罪人以强烈暗示和诱惑,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等等。  

  大学生被害的易感性因素主要是指大学生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人加害对象的因素。与以积极的作为刺激犯罪人加害自己的诱发性因素不同,易感性因素是被害人以消极的不作为吸引犯罪人加害自己或让自己不自觉步入被害时空而被害。一般而言,一个人易感性特征越强,其被害的危险性就越大,且易于反复被害。在大学生身上存在的易感性因素主要表现为:麻痹大意、轻信、贪利等,如疏于对自身财物的管理,成为或反复成为盗窃罪的被害人。
  大学生被害性中的易被害时空因素是指潜在大学生被害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时间和地点。一切犯罪与被害总是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紧密相连,犯罪与被害的发生总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特定的时空相遇交错的结果。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活动规律,易被害的时空会因犯罪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会因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分析掌握各类型犯罪易发生的时间、空间规律,潜在的大学生被害人就可以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及生活方式,不在易被害时空出现而避免受害。如从被害时间上看,伤害、杀人、抢劫、敲诈、强奸等被害多发生在一天中的19点至凌晨3点以及毕业生离校、新生入学、长假等几个特殊阶段;从被害空间看,伤害、杀人、抢劫、敲诈、强奸等被害多发生在校园周边餐馆、酒吧、大排档、网吧、舞厅等餐饮、娱乐场所以及校园内偏僻、黑暗的角落、返校途中等等。
  
  三、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主要对策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6]毋庸置疑,研究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最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对在校大学生潜在被害人或已然被害人存在的某些个体特征的探寻,摸索和总结大学生被害的一般规律,促使潜在被害人或已然被害人发现并消除自身存在的易被害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通过有效的被害预防以实现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现象的目的。那么,针对自身可能或已然存在的犯罪被害性,在校大学生应如何卓有成效地展开犯罪被害预防呢?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牢固树立犯罪被害风险防范意识是大学生做好被害预防的基本前提,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除正常开展普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外,还需要大学生对自己可能由潜在犯罪被害人演变成现实犯罪被害人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能够及时准确地自我认识、自我警惕和自我控制。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条件及人本身的行为密切联系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一定时空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行为及其表现形态的总和”[3]1。对于犯罪,在阶级社会阶段人们只能控制而不可能消灭。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是犯罪的结果。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但每个人也都能积极地防止自己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防与不防在遭受犯罪侵害的实际结果上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在被害前对预防被害有明确的意识,时存“防人之心”,就是最积极有效的预防。被害预防的实质正是需要潜在犯罪被害人主观上的“觉醒”,从而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使自己远离被害的境地。
  其次,要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特定的犯罪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在特定的被害人身上,除了一些偶然因素之外,往往与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相联系。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就是要根据在校普通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意识的关于认识和控制自身被害性的心理防范培养和训练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害的可猎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诱发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易感性心理预防教育、被害的受容性心理预防教育等方面。被害的可猎性心理预防教育主要是使潜在被害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劣势,提高警惕,回避易被害的时空条件,同时对之辅以更全面的监护或保护,以防止犯罪被害成为现实;被害的诱发性心理预防教育就是针对被害人的诱惑性、刺激性、挑衅性等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诱发性被害人;被害的易感性心理预防教育则是针对被害人易受暗示或缺乏自主性的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易感性被害人;被害的受容性即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及侵害后的一种顺应状态,并被犯罪人认为有利于犯罪得逞的因素”[7]。如女性遭强奸后担心今后无法做人而忍气吞声从而助长犯罪,以致反复被害。被害的受容性心理预防教育则正是针对被害人被害时或被害后容忍、顺从的不良心理进行矫正,以防止自己成为受容性被害人。
  第三,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如前所述,被害现象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均衡分布的,犯罪被害存在着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上的特点。如每年节假日往往是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的集中时段;大学生课后长时间滞留迪吧、歌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或擅自在外租房,其被害性亦明显增强。针对易被害的高发时段和空间环境,大学生应当自觉矫正自己的生活方式,改进自己的行为模式,减少易被害时段的非正常或非必要活动,时时警惕身处的复杂环境,主动规避“被害临界”,从而有效防止自己从一个潜在被害人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第四,要不断增强被害自卫能力,学会自救。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是否进行自卫,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体力的大小,而是取决于进行自卫的勇气和能力。被害人适当而有效的拒绝和反抗行为,常常会遏制犯罪升级,而一味的顺从、容忍、哀求往往助长犯罪人的犯罪。当然,有时候拒绝和反抗也可能引发犯罪恶性转化,这就还需要被害人具有针对不同情形的犯罪而灵活应变的能力。概括地说,学会自卫和自救,就是要求被害人能够冷静审度被害情境,不失时机地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同加害人进行较量或周旋,以制服加害人或赢得呼救和逃离的时间或机会。例如遭遇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可以采取虚张声势、声东击西、交谈等机智灵活的方法转移加害人的注意力,促使犯罪人中止或减轻对自己的侵害;遭遇抢劫、敲诈等侵财型犯罪时,切记要以保证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或采取权宜之计放弃财产,或假意配合与犯罪人巧妙周旋而伺机逃脱或报警等。
  当然,对大学生被害人被害性的研究并不是为了替犯罪人开脱或谴责被害人。犯罪被害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被害性只是引起被害人被害的外部条件,仅仅起到了一定程度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作用。但是,被害性问题的研究的确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互动关系,为我们从犯罪侵害与犯罪被害两个不同的角度共同探寻有效预防犯罪的规律开阔了思路和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 丽.大学生犯罪人数5年上升近三倍[N].中国青年报,2006-05-30(6).
  [2] 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81.
  [3] 赵 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4] 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 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548.
  [6]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2.
  [7] 刘文成.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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