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的法律保护(1)
导读:
内容摘要:物权是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归宿。为保证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施,本文对物权的概念和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作了较为深刻的探讨。
关键词:物权 财产所有权 其他物权
随着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的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逐渐被社会熟知。物权这个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至今如何界定它的定义,尚需斟酌。
实践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形成。罗马法明确地规定了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等物权概念,虽然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构成物权体系的各种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在中世纪由注释法学家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他们明确提出物权这个概念,并进而将其划分为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两种物权,自此,物权作为法学术语逐渐为民法学者广为使用;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始见于188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此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都曾以“物权”作为法典的编名。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未使用物权一词,但在第五章第一节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提法,已经清楚地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
物权这个概念虽由来已久,但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有的界定为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等等。这几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但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之处。一是有的没有确切表述物权主体的范围。如用“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权利人”等,就未能直接反映出物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二是有的没有具体表述物权的实际内容。如用“直接管领和支配”、“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直接支配特定物”、“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利益”等词语,都显得过于概括,语意不清。“管领”也好,“支配”也好,无论如何不会使人感到物权是特定人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没有表述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设定后,并不是所有权利人都能随时随地行使的,相当多的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界定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注意揭示它的内涵,全面、准确地表述物权的主体范围、物权的客体或标的、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概括地说,就是两部分人,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或标的就是物,通俗地说就是财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尽管十分丰富,但抽象一下,不外乎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利。行使物权的条件,依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财产所有权的依法行使不受条件限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其他物权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前提性条件。基于如上考虑,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似应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就其实质而论,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所有制又是国家经济制度的核心。物权能否安全地正常地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对物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方法所隶属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概括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和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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