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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00:45:2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物权是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归宿。为保证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施,本文对物权的概念和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作了较为深刻的探讨。关键词:物权财产所有权其他物权随着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的公布,“物权”和“物

内容摘要:物权是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归宿。为保证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施,本文对物权的概念和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作了较为深刻的探讨。

  关键词:物权 财产所有权 其他物权
  
  随着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的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逐渐被社会熟知。物权这个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至今如何界定它的定义,尚需斟酌。
  实践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形成。罗马法明确地规定了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等物权概念,虽然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构成物权体系的各种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在中世纪由注释法学家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他们明确提出物权这个概念,并进而将其划分为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两种物权,自此,物权作为法学术语逐渐为民法学者广为使用;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概念始见于188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此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都曾以“物权”作为法典的编名。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未使用物权一词,但在第五章第一节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提法,已经清楚地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
  物权这个概念虽由来已久,但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有的界定为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有的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等等。这几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但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之处。一是有的没有确切表述物权主体的范围。如用“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权利人”等,就未能直接反映出物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二是有的没有具体表述物权的实际内容。如用“直接管领和支配”、“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直接支配特定物”、“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利益”等词语,都显得过于概括,语意不清。“管领”也好,“支配”也好,无论如何不会使人感到物权是特定人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没有表述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设定后,并不是所有权利人都能随时随地行使的,相当多的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界定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应当注意揭示它的内涵,全面、准确地表述物权的主体范围、物权的客体或标的、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物权的条件。物权的主体范围,概括地说,就是两部分人,一是财产所有人,二是财产非所有人;物权的客体或标的就是物,通俗地说就是财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尽管十分丰富,但抽象一下,不外乎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利。行使物权的条件,依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财产所有权的依法行使不受条件限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其他物权的行使都有一定的前提性条件。基于如上考虑,物权这个概念的定义似应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就其实质而论,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所有制又是国家经济制度的核心。物权能否安全地正常地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对物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对物权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方法所隶属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概括地划分为三种类型: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和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物权的民事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家针对物权权属发生争议、行使物权遭遇妨碍或物权受到侵害等情况,通过民事法律赋予物权权利主体相应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得以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违约者承担民事责任,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物权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物权可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五种:即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和请求赔偿损失。请求确认物权,是指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物权归属或物权是否成立发生争执时,自认为是物权权利主体或主张物权成立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判定物权的归属或者是否成立的一种诉讼请求;请求排除妨碍,是指物权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妨害阻碍时,物权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判令非法妨碍人停止妨害阻碍行使物权的行为,使物权权利主体的物权行为得以正常进行;请求恢复原状,是指作为物权标的的财产受到他人侵权行为的损坏,如果能够修复,物权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加害人将其修理好,即所谓恢复财产权利原状;请求返还原物,是指所有的财产或合法占有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法占有人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该项财产;请求赔偿损失,是指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加害人向物权权利主体赔偿损失。
  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是指国家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各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确认有关物权,保证物权安全,为充分地行使物权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物权的行政法律保护,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物权的行政管理和对侵犯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物权的行政管理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法规限定对不动产(如房屋)和某些动产(如机动车、自行车等)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保障了相关物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进而就可以避免因对物权是否成立或物权权属不清而发生的各种争议;对侵犯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物权侵权行为人实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来起到对物权侵权行为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的作用。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200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国家通过刑事法律规定对侵犯物权的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对物权侵权行为人进行刑罚惩罚,藉以保护物权。我国为保护物权,在刑法中专设第五章规定了各种侵犯财产罪的的罪状和法定刑,直接打击侵犯物权的犯罪行为。此外在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一些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对物权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三种物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基本上已成体系,但还有明显不足。刑事法律重心在于惩罚犯罪分子,而刑事司法活动的起点又是犯罪现象已经发生,这就决定了物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不但欠缺直接效果,而且显得滞后;行政法律重心在于实现行政管理权,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多表现为树立行政权的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公民和法人物权的保护,也显得程度不够,如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人进行警告、拘留,主要表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罚款也只是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受害物权权利主体的经济损失还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民事法律是直接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相比它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是,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物权争议一旦形成民事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律作用的发挥是相当有限的。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已经存在,久审不判的状态并非个别,执行判决不到位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直接、及时、有效地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是任重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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