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谈公诉请求的变更

谈公诉请求的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2:55:42 人浏览
  公诉请求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专门的诉讼请求,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没有法定的理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然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公诉请求随意变更的现象并非罕见。一些地方的法院,为避免审理期限超时,商请人民检察院暂时撤回起诉,尔后再行起诉,变相延长审理期限。还有些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没有补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仍然再行起诉等等。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以保证公诉权的正确合法行使。

  一、公诉请求变更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公诉请求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其所提出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变更的诉讼活动。公诉请求变更具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

  第一,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包括办案期限、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证据的收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认识得非常准确,万无一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仍在进行。当检察人员发现其提起的公诉请求有错误时,应当允许变更。这种变更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规律。

  第二,是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体现。现代社会的诉讼,实行控诉与审判相分离的制度。控审分离及不告不理的原则,要求法院不得主动地追究犯罪,不得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加以审判,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时,如遗漏了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法院不得自行追加被告人、犯罪事实,变更审理对象。此时,应建议检察机关变更公诉请求。

  第三,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由于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诉讼效率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检察机关发现已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时,虽然检察机关可以不变更公诉请求,而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是这种做法不经济,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公诉请求变更的特征和形式

  公诉请求的变更包括实体变更和程序变更。实体变更包括追加起诉(追加被告人、追加犯罪事实)、变更起诉(变更错误的事实、变更错误的被告人)。程序的变更主要是指撤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不是公诉请求的变更。因为延期审理只是诉讼的暂时中止,或者说它是公诉请求变更的一种前奏程序。是否变更公诉请求,则依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结果而定。

  (一)公诉请求变更的特征

  第一,变更的时间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第二,变更的内容仅限于指控的事实和被告人的变更,不包括案件证据的变更。

  (二)公诉请求变更的形式

  1?背坊仄鹚摺R勒辗?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的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另一种是直接的撤回起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综上所述,撤回起诉的情形有四种:一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二是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三是犯罪事实虽为被告人所为但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况的条件下,才能撤回起诉。若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应撤回起诉,而应由法院作出免除处罚的判决。[page]

  2?弊芳悠鹚摺W芳悠鹚呤侵冈谠?有公诉的基础上追加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被告人。《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追加起诉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起诉内容有所遗漏,包括共同犯罪中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一人犯数罪,只起诉部分罪行而遗漏了其他罪行。二是宜于合并审理,即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与已经指控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3?北涓?起诉。变更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公诉请求内容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出入时,依法予以变更。《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变更起诉不增加新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实,只不过是原有指控的被告人或事实在内容上有较大的出入而予以变更。如保留犯罪事实不变,将被告人甲变更为乙,或者保留被告人甲不变,将甲的犯罪事实由盗窃罪变更为抢劫罪等。

  三、公诉请求变更的效力

  公诉请求一旦变更,则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1?背坊仄鹚叩男ЯΑR皇嵌苑ㄔ旱男ЯΑ9?诉一经撤回,法院不得就已经撤回的案件继续审理。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二是对检察院的效力,撤回起诉后,无新证据检察院不得再对该案重新起诉。三是对当事人的效力。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出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虽为被告人所为但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对于案件经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于被告人来说,都是无罪处理决定。

  2?弊芳悠鹚叩男ЯΑW芳悠鹚咚得髟?有的起诉仍然有效。因此,在追加起诉后,可能出现对一个被告人指控数罪,或者指控共同犯罪的情况。对于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对各犯罪人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3?北涓?起诉的效力。变更起诉的效力表现在人民法院应根据变更后的公诉请求,进行审理,以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处以何种刑罚的决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