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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审判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2:35:25 人浏览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这项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并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委会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明确划分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规范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活动,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审判委员会建设的确存在着人员组成专业化程度不高、职能作用发挥不好、工作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为此,笔者认为,在加强审判委会建设上,应该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在人员组成上,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实现由领导型向专业型的转变从法律规定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行使的是审判业务方面的权利,而不是行政领导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研究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甚至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时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由专业人才组成审判委员会是众望所归。

  吸收专业性人才进入审委会并不是意味着解决这些人的职级问题,要摒弃审委会委员必须同职级挂钩的做法,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吸收进来。专业性人才进入审委会,不但可以更好地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难题,而且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审判委员会所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真正树立所讨论决定的案件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对进入审判委员会专业型人才的选拔可以通过提名、推荐、考核、评定等方式进行,做到唯才是举,惟贤是用。同时,将审判委员会中部分并不精通审判业务的同志解脱出来,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中的才能和智慧,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二、在工作职能上,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应由“审批”案件向宏观指导转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规定,“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深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作用。”根据这一指导精神,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讨论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进行再“审批”是个不争的事实。对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审判委员审批案件于法无据,“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并无有权做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权讨论案件,而且有权做出决定,并特别强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两个法律的内容明显存在冲突。” 陈光忠教授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中强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审委会对办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适当解决法律中的疑难问题。有的认为,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致使公开审判制度流于形式,使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诉讼权力形同虚设,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合议庭决定案件的权利遭到损害。苏力先生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或者更一步起到在一个管辖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素质的作用 .[page]

  目前,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大量案件的研究,使审委会工作陷入讨论案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审委会,而合议庭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实际也造成了权责不分,使审判委员会成为某些合议庭的挡箭牌、避风港,把责任推到审委会,使审委会承担了大量的责任。2003年12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法院司法管理要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六个机制的建设,即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水平”。可见,发挥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已成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已成为审委会的职能作用的集中体现。为充分发挥审委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从繁杂的案件研究中解脱出来,把大量的精力用于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审判规律,加强对审判工作前瞻性、预测性问题的研究,应逐步减少对案件的研究讨论。为此,应做到两个方面,一是严把案件的进入审委会的关口,制定严格的案件进入审委会的准入制度,使是审委会只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研究。二是明确进入审委会的案件的标准,规定什么样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审委会研究,限定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

  三、在运行机制上,审判委员会工作应实现由无章可循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按照建设现代化人民法院的要求,要进一步建立适应司法改革要求的现代化审判模式和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目前,法律还没有对审判委会员的运作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没有统一的规范,其管理和运行机制还是个真空地带。

  因此,加强审委会工作的规范已经刻不容缓,为改变审委会无章可循的状态,使审委会制度化、规范化,应依照组织法、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会议制度。会议的召开应由院长提起,会议应提前告知,研究案件及研究重大问题,应提前通知审委会委员,并将有关材料,提前交审委会委员审阅。会议的程序,应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讨论研究、表决四个步骤进行。二是保密制度。审判审委会委员和其它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妥善保管有关会议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三是审委会委员旁听案件制度。定期组织审委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以便委员会了解案情和讨论案件能充分及时表态。四是回避制度。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委会研究案件应实行回避制度,确保审判案件公平公正。五是案件点评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所发现的问题或总结经验,应有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整理,并召开审委会对案件进行点评。六是审判形势分析制度。每季或每月对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对审判工作中敏感性或倾向性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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