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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比较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22:59:40 人浏览

摘 要:本文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西方语言版本依据,将它们与晚近的两个西方语言的版本进行了逐表的比较,指出了诸中译本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介绍了西方国家研究十二表法的新进展,在此基础了提出了重译十二表法的建议。

关键词:十二表法;中译本;比较

公元前450 年的十二表法被誉为“所有的公私法的源头”①,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文献,正因如此,它在我国法史学界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到目前为止,已出版了5 个译本。它们是周先生的新旧两个译本②、张生的译本③,陈筠、防微的译本④,以及最老的厦门大学教授李景禧在1949年之前从日文本翻译的版本⑤。可惜最后一个发表在30 年代的朝阳学院的《法律评论》(连载两期) 上的这个译本如今已难以寻觅⑥,可以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前4 个版本。它们由于年代不同,依据的研究成果有异,因此在条文数目、条文编排和条文内容上都有所不同,为求直观,将这4 个版本的差异列表说明如下,并与我手头有的十二表法由拉菲尔。多明戈(Rafael Domingo) 主持的西班牙文译本(Aranzadi 出版社1998 年版) ,以及波兰学者让。扎布洛斯基(Jan Zablocki) 的波兰文译本(Liber 出版社华沙2000 年版,附拉丁文本) 相对照: (见文后表)

一、 各种译本的基本差异

对以下表格,可以作出如下分析:周的两个译本彼此差别很小,例如,旧译用“法律行为”的术语;新译(1990 年修订) 改用“要式行为”,以去掉前者过分现代的色彩。另外,在旧译中,第2 表第2 条被译作“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是审判叛徒(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在新译中,这一条— 8 7 —①②③④⑤⑥ 2001 年11 月20 日,我来到北京图书馆查找李景禧先生的这个译本。经过法律政策咨询室的指点,找到朝阳学院的周刊《法律评论》,它从1923 年创刊,到1937 年停刊,总共出了780 期,找李景禧的十二表法译文是大海捞针,我考虑李的回国时间,从30 年代的开始找,头晕眼花。最后在37 年的合订本上找到4 篇李景禧的文章,但未找到十二表法的译文。看来,李景禧先生的译文只可能发表在1937 年,可能这年的该杂志北图收集得不全。读到本文的同行有知道这一译本的信息的,望提供于我,将不胜感激。Cfr.Mijian , Diritto cinese e diritto romano , In Index , 1991 ,19 ,p. 351. 李教授1934 年入日本帝国大学法学专业学习,历任朝阳法学院、厦门大学教授。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载《法学研究》1997 年第6 期。他的译本的发表情况,根据2001 年11 月10 日米健教授给我的电话。谢谢他的帮助。刊载于《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144 - 157 页。所依据的版本是罗伯古典丛书中的《古拉丁佚文辑》(无年代) 英文译本。刊载于《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之《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无原文出处说明。旧译刊载于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的附录,第364 - 371 页;新译刊载于周:《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931 - 942 页。这两个译本依据的西文本相同,都是P. E. Girard 的Textes de Droit Romain 增订第5 版(1923年) 以及J . Ortolan 的Histoire de Legislation Romain (1875 年) 增订第9 版。李维语。Cfr.Livio ,Storia di Roma ( I - III) ,3 ,34 ,6 - 7.Oscar Mondadori ,1994 ,p. 447.就被改译作“审理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了。改变的重点在于对Hoste 一词的译法,后一种译法是正确的①。可惜的是,同样含有Hoste 字样的第3 表第8 条,在两个译本中都仍然被译作“叛徒”(“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未作相应的改正。此外,两个译本条文数目的惟一差异是第8 表新译的条文比旧译多了两条,前者多出了“土地出卖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处以虚报额加倍的罚金”和“出卖人所出卖的物件被他人追夺的,处以价金加倍的罚金”两条。与周译本将原始素材归纳为法律条文不同,陈筠、防微的译本的特点为标注了恢复十二表法的文本所依据的古典文献的来源。例如对第4表第4 条的翻译,陈筠、防微的译文为:“(奥鲁斯。格里乌斯, 《阿提卡之夜》, Ⅲ。 16. 12 :我知道,妇人如在丈夫死后第十一个月生孩子??,则〔因此〕发生案件,可能她是在丈夫死后才怀孕的,因为十人团写道, 人只经十个月诞生, 而不是十一个月) ”[1 ] (P147) .对这一毫无法律条文气息的原始文献,周先生将之译作一个典型的法律条文并转化为一个法律推定:“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2 ] (P365) ,并且未注明资料来源。当然,如果把十二表法理解为一个需要通过芜杂的原始文献还原的立法文件,周先生的译法确实地道,但也存在误解甚至篡改原始资料的风险。张生的译本完全照抄陈筠、防微的译本。可能由于抄袭太多,“译者”没有以很明确的方式署名。“张生”,疑为化名。西班牙文译本基本依据的是19 世纪末的德国潘得克吞学者布农斯(C. G. Bruns) 整理的拉丁文版本②,只有3 处如下将标出的不同。波兰文译本依据的是萨尔瓦多勒。里科波诺( SalvatoreRiccobono) 于1941 年在佛罗伦萨出版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 FIRA) 一书,这可以说是离我们最近的版本。尽管如此,这两个版本彼此的差别很小。前者的第2 表有ab 两条;后者无;另外,两者的第5 表、第6 表和第7 表都有些许不同。此外,在最后的“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条文”中,波兰文本比西班牙文本多1 条。读者可注意到上表中普遍存在ab 条的现象,它产生于两种情况:其一,两条基本同义,但来源不同,故分别保留;其二,两条可能各保留了原来规范的一个部件,合并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规范意思,为求忠实于史料,仍然把两部分分开。对于这种在其他版本中都设ab 条的情况,周先生都把它们归纳为一条。[page]

二、 条文内容逐表比较

下面对各译本条文数目差异的原因逐表进行说明。第1 表。西班牙文和波兰文两个译本的第1表比4 个中译本多了一条(插入在第4 条和第5条中) :“福尔特斯人(Fortes) 、萨那特斯人③,同样享有要式现金借贷(Nexum) 权或要式买卖权”。另外,周译的第9 条与西班牙文本的第10 条内容不一样:周译为:“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西班牙文本作:“‘无产者’、‘有产者’、‘萨那特斯人’、‘保证人’、‘副保证人’、‘25 阿斯’、‘同态复仇’的术语、双手举着一个盘子、腰围遮羞布的搜赃程序,所有这些十二表法中的古代规范都过时了, 阿布齐亚法废除了它们。”④ 这新发现的一个条文和补正的一个条文有多方面的意义,这里只说明其中的一点:萨那特斯人的范畴表明,罗马人并非以不加区别的眼光看待一切外邦人,二是按与他们关系的远近亲疏分为福尔特斯人、萨那特斯人和未在这里出现的野蛮人,如同我族中心主义的王朝时期的中国人把外国人区分为生番和熟番。不论是“生番”还是“熟番”,他们在十二表法时期罗马的地位都不怎么样,与债奴和他权人相等。这样的分析难以得出当时的罗马法不歧视外邦人的结论。第2 表。周译的第2 表比其他译本多了一条。其第4 条:“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进行和解”为西班牙文本所无。但该译本的第1 条有两条。a 条同于周译;根据盖尤斯《法学阶梯》4 ,17 还原的b 条的内容为:“如果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⑤,则提起要求承审员之— 9 7 —①②③④⑤ 是法定诉讼的5 种方式之一。其一,誓金之诉;其二,为了人身拘禁的法律诉讼;其三,要求承审员或仲裁人的法律诉讼;其四,请求给付的法律诉讼;其五,为了扣押的法律诉讼。它是誓金之诉的简化。用于确定因誓约发生的债权,也用于分割遗产和共有财产以及调整地界。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来到法院后,原告提出自己的请求,如果被告反驳,双方就来到裁判官面前要求指定裁判争议的承审员,这样就消除了宣誓的挑战。Cfr. Aulo Gellio , Notti Attiche ,Traduzione e note di Luigi Rus2ca , BUR ,Milano ,1997 ,p. 1111.阿布齐亚法是公元前120 年左右颁布的法律,废除法律诉讼,为程式诉讼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萨那特斯人是住在罗马以北和以南的一个民族,被罗马人征服后为罗马地主耕种土地,他们曾反叛罗马人,但很快又归顺,如同精神病人一时失常,但又恢复理智,因此被蔑称为”萨那特斯“人。在拉丁文中,”萨那特斯“(Sanates) 是”被治愈“的意思。Cfr. Rafael Domingo (a cura di) , XII Tabulus Leges , Aranza2di ,Mexico ,1998. 布农斯整理的版本系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Tübingen ,1909.参见门德斯。张:”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肖崇明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393 页及以次。例如根据十二表法规定依要式口约为请求的情况??同法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也可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3 ] (P295 - 296) .此条所载的文本是1933 年在埃及找到的一个羊皮纸法典中所包含的,这是当时布农斯所不能利用的资料,故补充之[4 ] .第3 表。此表的4 个中译本比两个外文本多了两条或一条,让我们看到底多了些什么。周译多两条:其一,第7 条,为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在西班牙文本中它与第6 条是一条;第8 条,为所谓的“对叛徒的起诉,永远有效的规定”。此条在布农斯的版本中为第7 条,西班牙文本的译者为了运用更清晰的体系标准将其移为第7 表第3b条。张译和陈译多1 条:即第7 条关于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意大利的十二表法专家迪里贝尔多(Diliber2to) 教授认为,也许在前3 表还有关于侵辱和盗窃的规定,具体位置不详[5 ] (P403) .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在第3 表中。第4 表。周译比其他译本多一条,即第2 条关于家父权效力的一般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此条来自《摩西法与罗马法合论》4 ,8 ,1 中帕比尼安在《论通奸》单卷本中留传下来的一个片断[6 ] (P557) ,他说,王法和「十二表」法都规定了家父对家子有生杀权。这一片断的上下文是处罚儿子的通奸行为。1941 年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FIRA) 版和1994 年的德文的《罗马共和国的早期法律》版都把这一条删掉了,因为这种生杀权是法外的内容。第5 表的情况比较复杂。两个周译比其他4个译本多1 条。且让我们看多的是哪一条。多第11 条关于奴隶支付代价取得解放的规定。“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在付足金额后,该奴隶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受让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它被转化为西班牙文本的第7 表第12 条。另外,周译的第7 条是西班牙文本的第7a条。第7b 条为周译所无:“ ??但如果没有照管??「家父或监护人」”。张译、陈译多第8b 条:“「十二表法」说到「保护人与被释放的奴隶之间的关系」时指出:被释放奴隶的财产由那个家庭转到这个家庭去,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把「家庭」说成各个个体的「总和」”。解释上认为这一条文的意思是:“若被释放之奴隶无隶属于他的人,且临死未立遗嘱,则其动产由他的业产中转移到他的保护人的业产中去”。如此,则与a 条的内容重复。周先生可能基于这一考虑未在其译文中列入此条。必须说明的是,该表第10 条关于“遗产分割诉”的规定,在布农斯的版本中,原来处于第2 表第1b 条,由于对埃及的羊皮纸法典的发现而易位。第6 表。周译比其他译本多两条。第一,多了第5 条:“外国人永远不能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第二,多了第8 条:“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西班牙文本第3b 条为周译的第3 表第8 条的移植:“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但西班牙文本译作:“对外邦人的追夺担保应是永久性的。”意思差别相当大。西班牙文本的第5b 条同于周译的第7 条。第5a 条是个片断:“如果诉讼当事人在长官面前把手伸到了(讼争物之上) ??”。周译的此表第2 条演绎过多:“凡主张曾订有‘要式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应负举证之责;订有上述契约又否认的,处以标的加倍的罚金”。事实上,该条出自西塞罗《论义务》3 ,16 ,65 ,上下文是谈论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披露义务,似乎以这样译为好:“按十二表法,履行条款上有的规定,足矣。否认这些规定之存在的,处双倍罚金。法学家也对隐瞒事实规定了罚金。”第7 表。周译比其他译本少了两条。第一,少了第11 条,它是第6 表第8 条的移植:“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第二,少了第12 条,它是第5 表第11 条的移植:“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在付足金额后,该奴隶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受让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周译的第3 条十分不清楚,其实可以译得更清楚一些。该条的来源是普林尼的《自然史》19 ,4 ,50.它变成了西班牙文本的第3a 条:“在十二表法中??从不以‘农庄’名之,其意思是‘菜园’,我们现在叫作‘菜园’的,那时叫作‘自有地’”。西班牙文本的3b 条为:“田野中的破烂的住所,叫作‘窝棚’,从顶子的形状,被称作窝棚。梅萨拉在他对十二表法的解释中说,该法用过这个名词。”西班牙文本的第8a 条为:“如果雨水致人损害??”;第8b 条为:“如果流经公共地方的小溪或水道损害了私人,该私人根据十二表法就弥补损害享有诉权”。周译似乎综合这两条构成其第8 条,作了不少添加。西班牙文本的第9a 条为:“高于15 尺的树枝,应刈除之。”第9b 条规定:“如果树木从邻地倾斜于你的土地,可正当地刈除之”。周译将这两条综合为其第9 条。对于西班牙文本的第9 条,周先生译作“其下垂的树叶应修剪至离地15 尺”,给人以邻地的树木不得侵犯本地所有人的15 尺的空间权的印象,要求的是向下修剪。西文本表达的是向上修剪的意思,其规定目的并非保护邻地所有人的空间权,而是为了防止本地树木长得过高,遮蔽邻地上之作物的阳光。我们看到,周先生此条的译文完全与西文本的意思相拧。第10 条应有两处改动:其一,“果实”的原文是“橡实”,法学家的解释使后者普遍化为前者;其二,关于橡实的所有人进入邻地拾取的频率,应加Tertio quoque die 一语,范怀俊在其《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一书中将之译成“每隔两天”。因为十二表法的这一规定由普林尼的《自然史》报道,但它也在裁判官的告示中提到(D. 43 ,28 ,1pr. ) ,相较于普林尼的报道,裁判官告示中的报道多了上述字样。现在的多数学者认为,裁判官告示的这一内容是转述十二表法的一个规定,被转述对象中原就有“每隔两天”一语,但普林尼将之省略了,现在可根据裁判官告示复原之①。第8 表。新的周译比其他版本多了两条,前文已述,此处不赘。西班牙文本的第1a 条为周译所无:“念诅语致人损害者, 「处死刑」”。其中的第8ab 两条合并为周译的第8 条。第15ab 两条合并为周译的第15 条。第18ab 两条合并为周译的第18 条。第20ab 两条合并为周译的第20 条。第24ab 条合并为周译的第26 条。西班牙文本第24b 条的内容为:“以盗窃为目的在夜间放牧或砍伐的,依十二表法处死刑,比被证实的杀人罪还严重。”西班牙文本的第21 条、第22 条为周译的第23 条和第24 条。第21 条:“如果恩主欺骗门客,让他充作牺牲”。第22 条:“如果为遗嘱作证或司称的人不肯作证,要让他不名誉和不能作证”。第9 表。周译的第1 条和第2 条在其他译本中被合并为一个大条文下的第1 条和第2 条。周译之第4 条的后半段为西班牙文本所无。第10 表。首先是名称问题。周先生把这一表的名称译作“宗教法”,但陈筠、防微译本将这一表的名称译作“圣法”。而且, 《罗马法史》一书第111 页把这一表的拉丁文名称标注为Iussacrum[7 ] ,为“圣法”之意。因此,我曾根据后两种资料把此表的名称改译为“圣法”,但迪里贝尔多教授认为该表的内容也不是“圣法”,而应是“墓葬法”( Ius sepulchrorum) [8 ] (P410) ,西塞罗在其《论法律》2 ,23 ,58 末尾明确地区分了圣法与墓葬法。这种意见确有其理,因为圣法是调整人与神的一般关系的法律门类,而此表的内容确实仅关乎墓葬。周译之第8 条:“不得为一人举行两次葬礼,亦不得为他置备两副棺木”,为其他译本所无。周译将西班牙文本的第5ab 两条合并为第5条;将西班牙文本的第6ab 两条合并为第6 条。第11 表_________.张译和陈译多出的一条为第2 条:补充两表的十人团向人民建议批准修正历法。西班牙文本和波兰文本也增加了此条。西班牙文本和波兰文本还有第3 条:这样的历法规定了听讼日和不听讼日。此条为所有的中译本所无。第12 表。其第2a 条讲奴隶致人损害;第2b条讲家子致人损害,周译将这两条合并为第2 条。  三、小结此处主要比较周新译与西班牙文本。两者的差异主要可归结为:11 西班牙文本根据后来的科学发现增加了一些条文,共计增加7 条。它们是:福尔特斯人、萨那特斯人,同样享有要式现金借贷(Nexum) 权或要式买卖权。(第1 表) 有产“无产者”、“有产者”、“萨那特斯人”、“保证人”、“副保证人”、“25阿斯”、“同态复仇”的术语、双手举着一个盘子、腰围遮羞布的搜赃程序,所有这些十二表法中的古代规范都过时了,阿布齐亚法废除了它们。(第1表) 为了解决要式口约和分割遗产,可以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第2 表) ??但如果没有照管??「家父或监护人」。(第5 表) 以魔法诅语致人损害者, 「处死刑」。(第8 表) 补充两表的十人团的人民建议批准修正历法。(第11 表) 这样的历法规定了听讼日和不听讼日。(第11 表)21 周生采用的一些条文被后来的版本— 1 8 —① 根据比萨大学法律系罗马法教授阿尔多。贝特鲁奇2001年3 月29 日给我的电子邮件中的说明。感谢他解答我的问题。取消了,共计取消6 条。它们是: 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进行和解。(第2 表) 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第4 表) 外国人永远不能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第6 表) 土地出卖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处以虚报额加倍的罚金。(第8 表) 出卖人所出卖的物件被他人追夺的,处以价金加倍的罚金。(第8 表) 不得为一人举行两次葬礼,亦不得为他置备两副棺木。(第10 表)31 一些条文在两个译本中易位了,并且伴随有意思理解上的改变,共计易位3 条。它们是: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这条原来在第3 表,现在被移植于第7 表,而且被改译为“对外邦人的追夺担保应是永久性的”。关于奴隶付出代价获得解放的规定。这条原来在第5 表,现在被移植于第7 表。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这条原来在第6 表,现在被移植于第7 表。此外,西班牙文本和波兰文本都有还有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条文11 (12) 条,这些条文中译本皆不译。现尝试补译如下:11Nancitor 在十二表法中的意思是实施占有的人。21 ??在十二表法中, “quando (当??时候) ”这个词应写成quandoc ,加C 作为最后一个字母。31 在十二表法中,有endoque plorato 和Transque dato ,前者的意思是第八表中的“把证人叫来”。41“恶意诈欺”??如果加上“恶意”,是一个古风的表达,因为古人在十二表法中就是这样写的??。51 十二表法的许多规定都表明,就所有的判决和所有的罚金,都允许向人民申诉。61 我们的祖辈们认为,没有什么比誓言维护信义更有效。十二表法表明了这一点。71 图留斯24 写道:在十二表法中有8 种处罚??损害、羁押、鞭打、同态复仇、不名誉、流放、死刑、变成奴隶。81 从前只使用铜币,它们是阿斯、杜崩丁、半阿斯、1/ 3 阿斯,当时尚未使用金币和银币,我们可从十二表法中了解到这一点。91 在法律中,两个否定词叠用表示的是允许而不是禁止。塞尔维尤斯也是这么说的(D. 50. 16 ,237) .101“Detestantum”意指通过证人证明的。111 就十人委员会时期的案件而言,一个规定了30 年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被称作Proquiritata.121a ??被说成是duicensus 的,就是跟另外一个人被列入人口普查名单中的人,换言之,跟自己的儿子一起被列入名单的人(仅波兰文本有此,分为ab 两条) .[page]

三、 结论、推进和鸣谢

从上述研究可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十二表法在我国的译本虽然不少,但随着国外的考古发现的进步和研究的深入,它们已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如何利用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完成十二表法的新译本,是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界面临的一项任务。我利用2001 年11 月下旬赴意大利萨萨里大学参加“弗拉米牛。曼卡雷奥尼与19 和20 世纪的罗马法研究:展望21 世纪”国际研讨会之便,会后去了阿尔多。贝特鲁奇(Aldo Petrucci) 教授所在的比萨大学,受到该校的热情招待。在那里,我饱览了周先生的译本所依据的法文本、布农斯的版本、英语世界1996 年出现的对十二表法原来的条文顺序作了大幅改变的克罗福德(M. H. Crawford) 的译本[9 ] .在该校的罗马法教授阿尔多。贝特鲁奇和罗马第二大学法律系讲师朱塞佩。德那其纳(Giuseppe Terracina) 的帮助下,完成了对这一著名法律的“法律本”的重译,本文援用的一些条文就来自这一合作成果。另外,我们还翻译了这一法律的“文学本”的一部分。所谓“法律本”,就是把原始文献的记载还原为法律规范的版本;所谓“文学本”,就是翻译法律规范所由出的原始文献的版本。这样的“双轨制”的译本将更少可能地犯错误。在比萨的逗留后,2001 年11 月29 日,我应罗马第一大学东方学院和罗马第二大学法律系之邀,在罗马第一大学作了“十二表法在中国”的学术报告,用意大利语概述了本文的基本内容。现任参议员的迪里贝尔多教授是我的报告的主持人,根据他的介绍,在上一个千年的最后10 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10 个十二表法的新译本(西班牙语3 个,德语2 个、汉语1 个,即周先生的新译本,俄语1 个,英语1 个,波兰语1 个,乌克兰语1个) [10 ] .一个距离今天已经2452 年的法律受到今人如此的重视,堪称奇妙! 我的新译本,在中国,将是这一法律的第6 个中译本,是惟一的直接译自拉丁文的版本;在世界范围内,它将是第3 个千年中的第1 个译本。我愿借此机会,对帮助我完成这一译本的贝特鲁奇教授和德那其纳博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周旧译周新译张生译本陈筠、防微译本西班牙文译本波兰文译本第1 表9 条9 条9 条9 条10 条10 条第2 表4 条4 条3 条3 条3 条其中第1 条有a 、b 两条3 条第3 表8 条8 条7 条7 条6 条6 条第4 表5 条5 条4 条4 条4 条4 条第5 表11 条其中第7条有两款11 条其中第7条有两款10 条其中第7 条、第8 条和第9 条有a 、b 两条10 条其中第7 条、第8 条、第9 条有a 、b 两条10 条其中第7 条有a 、b、c3 条10 条其中第7 条、第8 条和第9 条有a 、b 两条第6 表11 条11 条9 条其中第5 条有a 、b 两条9 条其中第5 条有a 、b 两条9 条其中第3 条、第5 条有a 、b 两条9 条其中第5 条有a 、b 两条第7 表10 条10 条12 条其中第8 条和第9 条有a 、b两条12 条其中第8 条和第9 条有a 、b两条12 条其中第3 条、第5 条、第8 条和第9 条有a 、b两条12 条其中第8 条、第9 条有a 、b 两条第8 表27 条29 条27 条其中第1 条、第8 条、第15 条、第18 条、第20条和第24 条有a 、b 两条27 条其中第1 条、第8 条、第15 条、第18 条、第20条和第24 条有a 、b 两条27 条其中第1 条、第8 条、第15 条、第18 条、第20条和第24 条有a 、b 两条27 条其中第1 条、第8 条、第15 条、第18 条、第20条和第24 条有a 、b 两条第9 表6 条6 条6 条其中第1 条与第2 条同体6 条其中第1 条与第2 条同体6 条其中第1 条与第2 条同体6 条其中第1 条与第2 条同体第10 表11 条11 条10 条其中第6 条有a 、b 两条10 条其中第6 条有a 、b 两条6 条其中第5 条、第6 条有a 、b 两条6 条其中第5 条、第6 条有a 、b 两条第11 表1 条1 条2 条2 条3 条3 条第12 表5 条5 条5 条其中第2 条有a 、b 两条5 条其中第2 条有a 、b 两条5 条其中第2 条有a 、b 两条5 条其中第2 条有a 、b 两条[pag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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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马法编写组。 罗马法[M] .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3 ]  盖尤斯。 法学阶梯[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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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fr. Oliviero Diliberto , Materiali per la palingenesi delle XII Tavole , Vol . I ,Edizione AV , Cagliari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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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fr.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 edizione Simone , Napoli ,1993 ,p. 111.

[8 ]  Roman Statutes , Volume II , Insititute of Classical Studies , School of Advanced Study ,University of London ,1996.

[9 ]  Olviero Diliberto , Lo Stato attuale della scienze palingenetica decemvirale ,Manoscrito ineditto.

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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