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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6 18:37:46 人浏览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要使我国司法实现正义与公平,必须夯实司法正义与公平的基础——证据法!这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建立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基础。

  证据法,简而言之,就是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其内容无非是证据与证明两大块,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是,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与手段,证明是证据的必然结果与要求。这些内容,第一,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使用。第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点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作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讲,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如公安机关已经将某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不能再行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将案件审判终结,不能再决定重新审理一次。而证据法它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由此,紧紧抓住闭合性(非公开性)、不可回转性来区别诉讼法与证据法间的关系,就显得清楚明白。特别是将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内容区别开来,证据法能够单独制定。

  将诉讼法与证据法二者的关系区分开以后,即是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关于证据法立法模式,是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补充完善证据法的内容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民事(含行政)证据法,抑或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学者间也有争议。这三种立法模式在两大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例可资参考。但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规范是可以区分的,这就为单独制定证据法提供规范依据。第二,如果各证据法单独立法,如何处理(1)三大证据法中的共同性东西,如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法则、证据评价法则等共同内容,(2)单独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后,是不是又要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这样制定是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3)单独制定后,是不是便利于司法操作?比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用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两套规则来处理,对当事人和法官而言都是痛苦的事,这样根本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操作。所以,从长远看,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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