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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在民法学的田野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8 01:44:52 人浏览

导读: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等荣誉称号;曾当选为“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和“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王利明先生现在仍一如既往地辛勤耕耘在民商法研究的最前沿,同时也跟进在立法的最前沿。

  一、成长历程

  1.生于仙桃,学于武汉

  仙桃市,位于湖北省中南部的江汉平原腹地,前身为沔阳县,有 5000 多年的文明史、1400多年的建制历史。仙桃市因“体操之乡”而闻名全国,杨威、李小双、李大双、郑李辉等体操名将均来自这片土地。对于法学界来说,仙桃这个地名也并不陌生,除了王利明先生以外,张明楷教授、李希慧教授、杨解君教授等知名学者均出自此地。?

  仙桃市是一个鱼米之乡,那里的人民勤劳而善良,聪明而灵巧。生于斯长于斯的经历,对王利明先生日后性情和品行养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王利明先生小时候就开始学着和家人一起劳动耕作,少年时他便在家乡的田埂间挥汗荷锄、躬耕田野。17岁时,王利明先生作为一名插队知青,在湖北江汉平原一所村办小学任代课老师,“在下放农村的这段日子,王利明经历了特殊的人生体验:隆冬大雪,到结冰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抢收粮食、挑土筑堤……”[1]与他人不同的是,不管劳作多么累,王利明先生都不会浪费学习的每一分钟,往往在一天的劳累之后,他依然读书到深夜。这些平日的知识积累,为日后他顺利地考上大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王利明先生迎来了人生的第一次转机。在农村插队两年之后,王利明先生参加了这次高考并顺利通过,跻身全国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生之列,考入了位处武汉黄鹤楼下湖北财经学院(即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那时的法学教育可谓是一片荒芜,在回忆这段经历时,王利明先生说:“那年,全国只有三个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名额也不多,我们那个班也就50人。那时,'文革'刚结束,'文革'中打砸抢、抄家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给我的印象很深,我选择学法律就是想做点儿事,别叫'文革'的事再发生。”[2]选择法律专业并不是出于什么非常明确的目的,只是“十年文革浩劫,让他隐约有种感觉:”文革'这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带来的是灾难,我们国家需要秩序,需要法制。法律领域,日后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舞台。“[3]在当时的环境下,打破旧法统之后造成法学书籍的奇缺,当时的学习条件之艰苦也就可想而知了。当时王利明先生和许多同年代的青年一样,对文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尝试着写过很多文学作品,还梦想着要当个作家。当时的这种文学熏陶对其法学论文和著作的创作有很大的益处。

  77级的法科大学生们没有因为条件的限制而放弃了对真理的追求,他们在以后的人生岁月中一直勇敢地承担着建设新中国法制的重任。“1977~2007,便是这样的周年,中国正式恢复法科教育三十周年。……三十年或许只是一段滩涂急流,但也正是这三十年,重新开启了中国政道与治道的转型。”[4]当年77级的法科大学生们如今都已年届不惑,有的甚至已过耳顺之年,他们正是当今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引领者,为法制建设今日的成就立下了汗马功劳!谁也没有想到,当时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77级的这个班级,日后竟会被法学界称为“中国法学第一班”,因为从该班中“产生了2名副部级领导干部,10余位厅局级领导干部,10多名法学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9名法学委员有4名出自这个班。”[5]从这个班级走出来的法学家,除了王利明先生以外,还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长吴汉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黄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余劲松教授(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和邵沙平教授、湖北省委党校副校长方世荣教授(曾任合并后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任法学院院长)等等。

  临近大学毕业,王利明先生才21岁,求知欲正强,因此他准备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利明先生在本校一位老师手中看到了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论》,“我用一个晚上就看完了这本小薄本,看完后决定考佟老师的研究生”。[6]这本书体系清晰,内容简洁而理论深入,让王利明先生感到耳目一新,顿时爱不释手,愈看愈觉得此书实在珍贵,当时也没有复印机之类的设备,一思量,他干脆卷起袖子奋笔抄写,于是从早到晚,废寝忘食,抄了整整三天三夜,硬是将约十万字的“小薄本”从头至尾齐齐抄了下来。1981年夏,王利明先生获得了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如愿以偿地收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导师正是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的佟柔教授。回忆这段考研经历时,王利明先生曾深情地说:“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当时读完我就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7]

  2.负笈北上,师从佟柔

  1981年,王利明先生从家乡湖北来到了首都北京,带着对佟柔教授的仰慕与尊重,投入了佟老师的门下学习民法。在校园里,佟柔教授给学生们留下的印象是一位和蔼、朴素的老先生:“八十年代上旬,初春的一个早晨,一个年过六旬的老教授,着一身藏青色中式对襟上衣,头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从学校宿舍区缓步走向教学楼。进了教室后,老教授把讲义放在讲台上,摘下帽子,露出一头稀疏的银发。然后抬起头来笑眯眯地看着同学们。……老教授转身在黑板上写下了今天上课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商品经济。”[8]

  当时佟柔教授招的硕士生很少,只有两三个,师生关系很密切,一起讨论、一起交流的时间比较多。师徒二人几乎隔一两天就要见面,见面就谈论法律。自那时起,佟柔教授就悉心指导王利明先生写法学论文,指导他如何缜密地思考民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1984年,王利明先生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选择了留校任教,继续研习民法。不久之后,王利明先生就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与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上、下册。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于是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王利明先生开始一边教书,一边攻读民法博士学位。1989年2月,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资助,王利明先生到美国常春藤名校之一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研究英美财产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的问题,为博士论文的写作搜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英文资料。1989年下半年,国内出现政治风波,当时王利明先生远在美国求学,佟柔教授数次打电话催促他尽快回国,一是让他尽快回国好按期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二是佟柔教授年岁已大,身体愈发不好,数次住院,因此希望爱徒早日归来,以免留憾。1990年2月,王利明先生的国外研修一结束,立即返程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增进了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9]当年,已身患肺癌的佟柔教授,在病榻上支撑着日益瘦弱的身体,坚持听完了王利明先生的博士答辩,在这个倾注了他晚年巨大精力和情感的优秀学生的论文答辩记录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王利明先生也由此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佟柔教授在一生人生最后的日子里,与守候在病榻前的王利明先生聊了许多。佟柔教授始终坚信法治是中国的必由之路,他勉励爱徒不论在今后遇到多大的困难,也要坚定地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走下去。时光如白驹过隙,昔日尚显青涩的年轻学生,如今耳鬓已染白霜!王利明先生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从未离开过。回首这18年,王利明先生感到欣慰的是,自己一直在学术之路上坚持前行,没有辜负恩师佟柔教授临终的谆谆嘱托。当然,在遵守恩师教诲、坚守学术理想的同时,王利明先生也度过了长期艰苦难忘的生活:“当时学校条件很艰苦,住了六年筒子楼,我不会生炉子,经常会在半夜冻醒,那时没有煤气做饭,苦不堪言。……他一辈子最热爱的民法事业希望我能继承,也是他临终的愿望。先生的教诲和人格力量,使我得以克服各种困难,在充满崎岖的学术之路上咬紧牙关,走到今天。”[10]今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六楼徐建国际报告厅的门口,静静地伫立着佟柔教授的半身铜像。铜像塑得很传神,每每有讲座举行,报告厅总是人满为患,身着中山装的佟柔教授总是握着钢笔,似乎在看着这来往的年轻学生们微微而笑,目光依旧是那么慈祥。每年的教师节,佟柔先生的铜像前面总会摆满老师和学生送来的花篮。清晨,王利明先生来到办公室之后,会静静地捧一篮鲜花,静静地摆在佟老师的铜像前,静静地鞠三个躬……

  3.笔耕不辍,学者本色

  王利明先生的勤奋,在学界是有名的。从硕士毕业留校任教之后参与撰写《民法新论》等著作开始至今,王利明先生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对民商法理论的思考和探索,每当有所思、有所获,他总是将自己的思考记下来,酝酿成熟后,便形诸文字,发表于外,与学界同仁砥砺思想。正是因为一天天、一年年不间断的思考和写作,王利明先生步入中年便已著作等身,成为民法学界的权威学者,令人钦佩不已。?

  今日王利明先生已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委员、民法学会的会长,这些职务带来繁多的会议和公务,占去了他很多的时间。既便如此,王利明先生也从未放弃过学术研究。麦金西说过:“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为了能够坚持学术研究,王利明先生数十年如一日地勤勉奋发,对每一分钟都精打细算,不让点滴的时间白白逝去。每天早晨7点半左右,王利明先生便准时来到法学院的办公室,将昨夜读书、思考之后写在便签纸上的文字输入到电脑中去,然后接着对未完成的问题继续进行思考、查阅资料。往往到了中午12点多,王利明先生才从办公室回到校内的家中,简单地吃一点午餐,在椅子上小憩一下,下午1点半就又回到办公室,端坐在电脑前了。到了下午3、4点,王利明先生已是相当疲惫,他的“休息”秘诀是运动,抓起拍子打几下乒乓球,出一点汗,就又精神抖擞了。下午6点半左右王利明先生才下班,下班之后常常还得陪法学院的外宾和客人吃饭应酬,回到家已是8、9点。即便如此,王利明先生还不忘静下心来将白天思考过的问题再回味一遍,此时往往能有新的观点产生,于是用便签纸记下来,第二天清晨起床之后来到学校,再重复这样的忙碌生活。歌德曾言:“善于利用时间的人,永远找得到充裕的时间。”由于经常要外出给各地司法系统、政府机构讲课,所以王利明先生充分地利用了差旅时间:在车上思考,在候机时记笔记,在飞机上与同行讨论民法问题。这便是王利明先生的差旅风格:不停息的思考,不间断的写作。

  二、学术思想

  王利明先生198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时,恰逢学术界展开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王利明先生开始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并逐渐形成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的认识,于1986年与梁慧星教授合作撰写了《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书。在人大法律系教学和研究的过程中,王利明先生开始形成了自己对民法体系及各项制度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对刚刚颁布的《民法通则》做了一定的研究,也对中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做了较为认真的探讨。该书在民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此后,王利明先生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等领域都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硕果累累。

  王利明先生的学术成果多次获得重大奖励,其中《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物权法论》和《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提名奖(2003年);《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2004年);《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新作《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专著类一等奖,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二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

  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始终是王利明先生孜孜以求的理想。他始终认为,我国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体系,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王利明先生著作等身,其中倾注心血最多、最为看重的就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的“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这一系列著作中已经出版了《民法典体系研究》、《民法总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八部,计划出版的有《法学方法研究》、《合同法研究》(第三、四卷) 、《侵权行为法研究》(下卷)、《民法案例研究》(多卷本)。这些著作从内容上看,涵盖了民法学的各个部分;从层次上看,包括了从民法的部门法到法学的方法论;从侧重点上看,既有理论的深入探究也有实例的解析,可谓是王利明先生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的一个艰苦而伟大的尝试。其中已经出版的八部著作的核心内容可以简介如下:

  《民法典体系研究》着眼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建构,从比较法和历史考察的角度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阐释,深入研究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理论,对法典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价值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设计了未来我国民法典总分结构下诸编的具体结构。

  《民法总则研究》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全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由于民法学总论的研究在我国相对比较薄弱,王利明先生的此部力作一经面世,即引起关注,被誉为“吹尽寒沙始到金”。[11]

  《人格权法研究》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此外还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以完善我国请求权体系。此书堪称正本清源、恢复民法学以“人法”、“人学”面貌的力作之一。[12]

  《物权法研究(上、下卷)》(修订版 )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全面、详尽的研究。在上卷中,作者对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及发展趋势、物权和财产权的关系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及体系形成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由于该书的权威性、全面性、本土性、理论性和前沿性,因此被誉为“学习中国物权法的必读书”。[13]

  《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以《合同法》的体系框架为基础,深入细致的研究了合同法总则相关部分几乎所有的问题。[14]该书在密切结合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国外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等,都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对未来我国侵权法立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研究。王利明先生在书中指出,未来我国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中适当分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在谈及侵权行为归则原则体系时,作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引出了自己的归则原则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为基础,以公平责任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15]

  三、献言立法

  王利明先生因其勤奋的工作、正派的作风、平易的态度而三度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担任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积极地参加国家重大立法活动。自2000年以来,王利明先生受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等委托,承担了举世瞩目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组织起草了《中国民法典大纲》、《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做出了沉甸甸的贡献。其中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因其贴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与现行经济制度、宪法规定等衔接较好而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体现作者根基于中国现实之社会需要及当代社会发展之实际,谋求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深入创新的学术品格。”[16]

  王利明先生曾数次走上过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以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国家的决策层提供法治建议。1998年4月7日,李鹏委员长在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汇报时,时任财经委委员的王利明先生的发言给委员长留下了深刻印象。2002年8月31日,王利明先生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报告,提出了有关物权立法的建议。2004年4月6日,王利明先生应邀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久,王利明先生又参加了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就《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谈了自己的研究体会。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3月23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便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4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王利明先生做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并谈了实施好物权法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委员,王利明先生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起草以及《专利法》、《产品质量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王利明先生还曾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论社会保障立法》、《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等咨询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众多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先生长期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难案例提供咨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等工作

  在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针对重大的、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如果立法上的认识有偏差,王利明先生总是秉持学术良心,顶住压力、据理力争。例如,在世人所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是否应当平等保护问题曾引起过社会的广泛争议。王利明先生在这场事关物权法命运的争论中挺身而出,在各种场合大声呼吁物权的平等保护,主张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平等的对待个人,也需要同等的对待每一个主体的财产。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奠定了我们法制的基础,保护私人所有权也是依法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17]“王利明先生的主张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也代表了大部分民众和立法者的观点,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我们看到该法第4条明确地向世人宣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该条背后所蕴含着的民法理论,正是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对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立,王利明先生等民法学者深感欣慰。“[18]现在,王利明先生正在投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中,这是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尚缺的最后一项工作。

  四、桃李满天下

  王利明先生在同辈人中是较早进入大学读书的,24岁硕士毕业之后就留校任教,32岁即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从那时起,王利明先生已经指导了13届共40余名博士;正在指导的3届在读博士生有10余名(含港澳台学生和国外留学生),还指导了近2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的硕士生近百名。“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19]王利明先生深知,既为人师,那么最大的任务就是要将学生培养成人才,既是为了学生本人,也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出自王利明先生门下的博士生们,大部分选择了在高校执教,传承学术的薪火,一部分进入了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实践,还有一部分进入了各种事业单位、企业等,成为法律专才。王利明先生的首位博士杨永清现在已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资深法官,主笔起草过数部司法解释。王利明先生指导的吴兆祥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获得200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而先生指导的博士易军的博士学位论文《法律行为制度研究——以私人自治为中心》更是荣获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06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和第一届“佟柔民商法优秀博士论文奖”。

  王利明先生指导的博士中,王轶、李建伟、陈界融、房绍坤、屈茂辉、程啸、尹飞、易军、张俊岩、马特、冯恺、周友军、刘德良、许中缘等人毕业后都选择了继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王轶博士现在已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物权变动论》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以扎实的民法功底、深厚的法哲学底蕴、严密的逻辑性思维、过人的演讲天赋而获得学界的普遍赞誉。

  王利明先生指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大部分留在学界继续从事民商事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如梅夏英、高圣平、刘士国、许德风、刘保玉、王冠玺、张翔、王旸、常鹏翱等人,均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里有所专攻。王利明先生招收的首位博士后梅夏英,出站之后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 , , , 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梅夏英教授致力于财产法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在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物权法·所有权》等专著和教材近10部。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20]王利明先生以其崇高的学术威望、扎实的理论功底、谦和平易的态度,吸引着众多的年轻学子前来求学。王利明先生还做了几件事情,不仅于人大法学院有益,而且惠及学界。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王利明先生以富布赖特学者身份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留学期间,有感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网络工具对学术研究的巨大促进作用,王利明先生敏锐地意识到中国也必须重视和发展网络技术以促进学术的发展。1999年9月,王利明先生成功申办并创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他作为首任主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自筹资金,建立了一个非盈利的学术性网站——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在取得学者的授权之后,将学者们的论文上传网站,供学界查阅,还开辟各个专栏,让同学们可以在网上一起关注、讨论各种民商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了学界尤其是全国各高校法学院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如今,中国民商法律网已经成为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学术性网站之一,每日的访问量都在万人次以上,甚至在海外华人学术界都受到普遍的关注。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21]王利明先生深感一个学科要想健康发展,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怀,听取不同的观点,学习不同的思想。因此,王利明先生于2000年亲自创办了一个持续性的学术论坛——“民商法前沿”论坛。王利明先生把论坛创办这一论坛的理由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研究需要的是信息沟通、思想碰撞与学术批评;其二,学者到论坛畅谈自己的最新观点,并通过录音整理上载到网络,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将我国民商法领域最新的成果在最短时间内,以最深入浅出的方式传播出去,引起国内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其三,先哲孔子曾言,'见贤思齐焉'.人大学子能籍此亲耳聆听各地学者的前沿见解,当面请教乃至质疑,从而开拓视野、博采众长。”[22]“民商法前沿”论坛自创始以来,平均每月举办5次,中国海峡两岸、日本、美国等各地的著名学者都曾应邀做客论坛做过学术讲座。至2007年9月,论坛共举办讲座30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5万人,整理的讲座录音稿上传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后,累计阅读次数更是超过300万次。“民商法前沿”论坛已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品牌性学术活动,不仅在学术界享有盛誉,在实务界乃至社会上也反响强烈,其影响甚至远及德、日、英、美等国,成为国外了解中国民事法学的一个窗口。

  王利明先生当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和“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后,主持人在颁奖典礼上曾言:“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王利明先生数十年如一日地耕耘在民法学的田野上,为学界和立法界贡献自己的思想和智慧,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从而将自己的人生融入到了国家改革开放、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见证了我国法治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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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杨祖荣:《法律人生30年》,《解放军报》2008年5月5日。

  [2] 张亦嵘:《法学教育发展的最好时期 ——王利明口述实录》,《法制日报》2006年9月22日。

  [3] 杨祖荣:《法律人生30年》,《解放军报》2008年5月5日。

  [4] 蒋安杰:《凤凰涅磐——“法科三十年叙事”专题报道》,《法制日报》2007年5月27日。

  [5] 吴汉东:《“中国法学第一班”》,《法制日报》2007年5月27日。

  [6] 杜萌:《水尝无华 相荡生涟漪——王利明忆导师佟柔》,《法制日报》2007年5月27日。

  [7] 杜萌:《水尝无华 相荡生涟漪——王利明忆导师佟柔》,《法制日报》2007年5月27日。

  [8] 周大伟:《谁是佟柔?》,载《法学家茶座》第17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9] 郑晓辉:《王利明的民法人生》,《神州学人》2006年第8期。

  [10] 杜萌:《水尝无华 相荡生涟漪——王利明忆导师佟柔》,《法制日报》2007年5月27日。

  [11] 马特:《〈民法总则研究〉:吹尽寒沙始到金》,《中华读书报》2005年1月11日。

  [12] 参见马特:《民法中“人”的再发现——评王利明先生著〈人格权法研究〉》,《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13] 郭燕红:《一部学习中国物权法的必读书——读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4] 麻锦亮:《读〈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后感》,“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697.

  [15] 参见张鹏:《纵横捭阖探真知 信笔抒写立新意——读王利明教授新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有感》,《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7日。

  [16] 仲伟珩:《集纳众世作 举手成经典——评王利明主编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9281.

  [17]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55页。

  [18] 孟强:《迈向实践的物权法——评王利明教授之鸿篇巨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

  [19]《管子?权修》。

  [20] 司马迁:《史记·李将军列传》。

  [21] 《礼记·学记》。

  [22] 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强)

  出处:《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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