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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17:45:3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回首2004年,一连串频频发生的重大灾害责任事故历历在目:陕西铜川陈家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66人遇难,多人受伤;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遇难,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长岭烟花爆竹厂连续两次剧烈爆炸导致31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包头空
摘要: 回首2004年,一连串频频发生的重大灾害责任事故历历在目:陕西铜川陈家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66人遇难,多人受伤;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遇难,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长岭烟花爆竹厂连续两次剧烈爆炸导致31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包头空难造成47名乘客及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众多婴儿死亡??????????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不禁让我们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的 企业 在追求营利、讲求 经济 效益的同时是否真正考虑到其行为对 社会 所产生的 影响 ?十六大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 观是否真正体现到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中?频频发生的事故在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同时更在真切地呼唤: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 现代 企业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依据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中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股东以外,还存在着与诸多相关人的利害关系,包括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等,他们无论是以个体身份出现,还是以组织身份出现,都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且这种利益与公司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于这些利害相关人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因此公司必须体现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不得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诚然,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其目标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其经营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利润最大化目标体现的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而履行社会责任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具有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义务,公司应该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两个维度之间保持平衡。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 法律 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责任是未经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 分析 》)道德责任是基础,违反法律责任必然违反道德责任,而违反道德责任则并不一定触及法律,道德责任是在法律责任之外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既然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那么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就不完全是自由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法律不会无动于衷。对于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道德责任,如果企业怠于履行,其必然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道德的压力。
  然而,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并非是明确不变的,他们在一定时期和 历史 条件下会发生转化。经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过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要求过高的,那么将被转化为道德责任;如果道德责任在实践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必须要以强制性手段来保障其得以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那么这种道德责任通过法律上升为法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 时代 , 中国 企业为国家所有,企业行使了许多本应该属于政府的职能,每一个企业都对内部员工负有全部的社会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许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也进行了改革,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被淡化,但是另一极端出现了,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润,忽视了它自身的社会责任,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商品的质量下降,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恶化,市场经济秩序也受到了破坏。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 问题 ,从十六大将“人与 自然 和谐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重点就是强调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即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是全方位的,可持续的,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发展社会事业,还要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环境,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平衡、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是企业的依托,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只有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更多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关注社会整体利益,推出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际举措,才能够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成为判定事件性质的准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制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
  传统公司经营中所指的“管理”往往注重的是企业内部的结构的调整,其结构遵循“董事会中心主义”,即公司除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做出之外,主要的经营决策来自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成立,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其行使经营决策权必然要为股东谋取利益。而现代公司经营理念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到了众多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其经营决策绝非单纯是少数几个董事乃至股东的事情,因为少数人的决策往往不够全面,较难做出符合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科学决策。决策主体的单一化与行为后果的社会化极不相称的矛盾就要求我们现代企业更多地强调“治理”,即更加注重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健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让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社区等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只有民主的参与,才有科学的决策; 也只有良好看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做出准确理性的决策,才能响应市场的需求。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公司的运营方式,公司漠视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的公司和管理层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愿意为公司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社会成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换取长远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就能够很好地克服短期行为、违法行为,投资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优化、职工、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三)公司 社会 责任是依法规范 企业 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秩序的要求
  公司是经济实体,作为 现代 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他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经济优势,公司的经营行为 影响 着市场经济的秩序,

甚至决定着社会的进程。如果公司忽视社会责任,不依法经营,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从而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影响。公司社会责任 理论 正是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不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不顾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有的企业缺乏可持续 发展 意识,在单纯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掠夺式开发资源,结果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这些现象都与企业没有树立 科学 的发展观有着直接的关系,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公司本身也得不到长远的发展。因此,公司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要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努力,这也是实现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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