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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转承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7 09:44:03 人浏览
  《北京青年报》曾刊登过一则消息,题目是:《少女住宿被奸杀,旅馆被告赔七万》。该文说到,外地来京找工作的16岁女孩晚上刚在旅馆住下,第二天凌晨就被该旅馆雇用的一名外地男服务员强奸并掐死,这名男服务员已经被判处死刑,女孩的父亲日前起诉旅馆,认为对女儿的死亡旅馆应当负全部责任。旅馆方面认为,王某之死是这名男服务员所为,旅馆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后认定,旅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了这家旅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35万元的判决。

  评 析:

  该案中,法院做出的旅馆方面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所依据的,正是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确认这种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转承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应用法理处理案件的典型判决。转承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这个规则的产生,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早在罗马法的早期,就有“准私犯”的侵权赔偿制度,这就是转承赔偿责任的最早形式。罗马法规定,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例如,旅馆主人、马厩主人、船主对于因其雇用的人给旅客、顾客造成的损害,以及奴隶损害于他人的,不是由旅馆、马厩、船舶的雇员,以及奴隶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旅馆主人、马厩主人、船主以及奴隶的家主作为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转承赔偿责任,也叫做替代责任。

  转承赔偿责任的原理,就是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中,行为人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损害赔偿并不是由自己承受,而是由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承受。正是由于有这种关系,这种行为从实际上说,就是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行为的延伸。因此实行这种行为的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其结果当然也应当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来承担。确定这样的转承赔偿责任关系,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得到实现。因此,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直至今天,仍然被世界各国所奉行。本案中旅馆的雇工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旅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旅馆雇工借用执行职务的机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也是旅馆在选任雇工的时候没有善尽选任责任,致使雇工有了借用的机会,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因此,旅馆对其男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奸杀女旅客承担转承赔偿责任,完全是符合法理的。

  但是,我国法律承认转承赔偿责任制度,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这一制度并不认识。记得在1988年,我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其中就有一章专门介绍特殊侵权的转承赔偿责任的内容。那时我在家乡的中级法院任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有一天,一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到了我的办公室,跟我说,他们正在审理一件案件,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案件,原告起诉的是雇工。审判员看了我的书,认为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因为这是一个转承赔偿责任的案件。审判员问我这样理解对不对。我说,对呀!他说,他把这种意见向院长作了报告,院长说,这样办有道理,但是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审判员就来问我依据什么法律确认侵权行为法中的转承赔偿责任?我说,这是法理,现在的《民法通则》还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审判员说,这怎么办呢,我们院长说,要是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好这么判了。面对审判员的发问,我无言以对。

  到了今天,大家终于能够从从容容地面对法理,尽管法律还没有确切地规定某种规则,或者某种责任,但是,可以公开的研究一个案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怎样依据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进步。

  从这里,可以引出两个问题来,这就是:

  第一,法律应当尽可能地详细,不要再像过去那样,对什么问题都作简单的粗线条的规定。立法机关很快就要起草《侵权行为法》了,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一定要作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特殊侵权的转承赔偿责任要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让法官在执行法律的时候,不要有更多的难处。[page]

  第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依据法理和习惯做出裁判”。《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就是这样规定的:“(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有了这样的规定,法官面临的疑难问题,就好解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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