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贼》侵犯中国邮政的权利了吗?
就因为“傻根”说了句“6万元从邮局汇款就变成了59400元,600元都可以回家买一头驴了”,如今《天下无贼》可能面临当被告的危险。邮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剧搞错了邮政汇款资费,误差达5倍之多,这种误导可能会给正处于汇兑业务高峰期的邮政网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邮政部门正与《天下无贼》相关单位联系,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邮政汇兑业务的误导宣传,必要时将提起诉讼。(见1月30日《大众日报》)
这里所言的诉讼,显然是指侵权诉讼。依照我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侵权损害事实,二是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从邮政部门目前的表态中,可知损害尚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或者至少要等到春运以后,根据预期任务实现情况以及与往年同比才可能得出是否有业务下降的事实。至于违法性问题,目前同样没有任何方面显示《天下无贼》一片从摄制到播放有什么违法的地方。既然该片不涉及违法行为,那么即使春运后邮政部门拿出了业务下降的事实证明,也无法与《天下无贼》这部电影搭上任何因果关系。所以,邮政部门轻言诉讼是很不智的。
《天下无贼》不是纪实片,“傻根”只不过是这部故事影片中的一个艺术人物形象,这个人物本身以及围绕这个人物展开的一切场景和故事都具有虚构性。通过“傻根”和影片中的其他“民工”来作一番关于邮政汇兑资费的对话,只是为了让这个虚构的故事能发展下去,为后面的情节作一个铺垫。影片中提到的邮局只具有“符号”意义,并不一定指向真实生活中的邮局。邮政部门为影片的艺术虚构而较真实在没有必要。
再说,既便非要站在现实立场上来审视一番,影片中也只是让“傻根”或其他“民工”们认为汇6万元需要花费600元,而并没有让这种错误的“信息”从邮政部门的人嘴里讲出来。错就错了呗,只要不能证明是编导们故意跟邮政过不去,也最多不过说明影片中的“傻根”们傻的连邮政资费都搞不清。让电影中的人物犯错并不必然代表就是拍电影的人犯错,否则电影里的人物还能犯错吗?
如果邮政部门所认为的侵权成立,那么铁路部门岂不也可以起诉《天下无贼》:看它把咱旅客列车形容成啥了,除了“傻根”、“警察”和几个数得过来的普通旅客,整个车箱基本上就是“贼窝”啦,这将来要是乘火车的人少了下来,可不也得起诉《天下无贼》?还有公安部门,也可以起诉:你看把咱警察说得就这么拖泥带水、不讲原则,可以早抓的不抓,抓住了还要给“小偷”点儿私人空间,非得闹出人命才来收场,最后还来个私放嫌犯,这不是损我们人民警察的形象嘛。[page]
电影,如果都这样较真下去,还怎么拍?!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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