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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05:39:4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该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该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同样也比较原则。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在新的形式下,前述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已是捉襟见肘,试举一例:

甲于1996年以6.5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其中2.5万元甲以现金支付,余款系向银行贷款。1999年10月,甲与乙登记结婚,此时甲尚欠银行贷款3万元。婚后甲与乙共同偿还了欠银行的贷款,并涂销了抵押登记。2004年8月,甲乙双方因故发生矛盾,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坚持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针对如何对这一类案件进行正确的审理,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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