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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7 04:09:31 人浏览

导读: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渐进式的、重构的改革始于1986年。自此以后,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其政策上的体现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观点评述、评论甚至争论,虽然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定义很少见于相关论文和各类学术期刊中,但毫无疑问,关于模式选择问题体现了一国社会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渐进式的、重构的改革始于 1986年。自此以后,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其政策上的体现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观点评述、评论甚至争论,虽然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定义很少见于相关论文和各类学术期刊中,但毫无疑问,关于模式选择问题体现了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方向,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应用方面都有重要硏究价值。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虽然在机制调整和面向城镇职工、困难群体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1)。诸多问题仍然制约着制度的良性变迁,非常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综述,文献检索的主要工具是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外延很广泛,因为篇幅所限,本文的综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制度模式的整体思考

(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

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具体到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与方案设计时,建议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账户模式。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种观点则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并认为中国需要用公平与发展的理念去建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强调责任共担、官民结合、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对于新制度的确立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郑功成,200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献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础更加突出效率倾向,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基础,曾一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原则。不过,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随着社保理论的完善以及改革实践发展,人们逐步开始强调公平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经济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认为,中国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只能适应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分关键,同时应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差异性和过渡性原则 (李珍、万明国,2004)。

时任职于武汉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论述制度建立原则时提到,中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适应;二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三是能够在改善国民福利的同时努力避免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郑功成,199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认为,考虑到当前体制的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国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以及中国经济的现实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特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当明确定位于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和促发展。无论是体系框架设计,还是特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目标(葛延风,2004)。陈清泰也认为,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确保其能够实现广覆盖、可持续并能够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的目标(陈清泰,2000)。

还有一些观点,如适度原则、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与专用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建立一种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的多元协调模式(张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则,普遍加区别原则,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原则浏宇、杨胜军,2002)。

(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设计类型

制度模式构建的整体思考的论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保险为主,自由保险为辅),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权利(钟伟、葛玉良,2C00)。第二,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型。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乡衔接;应当是一种与传统特色合理结合,基于传统保障特色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还有一种类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险型”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辅,以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企业政府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吴施楠、季怡红等);第三,保险型 储金型社会保障模式(吴春, 2004)。第四,社会保险 群众互助 家庭保障相结合 (葛寿昌,1995)。第五,商业保险 社会救助型(刘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目标应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一种新的混合型的、现代保障与传统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保障所独具的精神保障功能与现代保障相互补充,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应当将现代保障方式 (主要是指它的优越物质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与传统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鉴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李迎生,2003)o第八,社区社会保障模式,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并全方位发展社区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刘桂芝,2002)。第九,多层次、多元协调模式。依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地区经济发

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应该建立多元协调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当然,学者们以上归类有时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强调重点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盖范围、基本特征、筹资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关于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一)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长期发展目标,但需要统筹安排。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樊小钢,2004)。

第一种观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通过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侏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李迎生,200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国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实行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在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的同时,采取措施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前者统一。在农村,则构建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可实现城乡统一,而其他项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李迎生,2002)。这种关于过渡制度安排的类似观点还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着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新体系(景天魁,2004)。

第二种观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部曲”,即转型模式、市场模式和目标模式。转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种物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为主,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发展社会救助(贫困地区)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较富裕地区)的模式。市场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机构”为依托,政府倡导的 “个人责任”制、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救济等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储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参与的、社会互济性强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杨翠迎,2002)。

第三种观点,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政策。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从长远来看是短视国策。基本不赞同在农村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理由是城乡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在中国农业人口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向提高这些产业的人工成本并进而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也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陈平,2002.其二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补救模式”仍然应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明确多元化的责任。(周弘,1996)

第四种观点,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三维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为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三是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属自愿性质,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国军,2000)

作为城乡社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统”或“独”。“独”派往往基于农民工与市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刚、李迎生等)。而“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蔡吩认为,应该把他们纳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会责任感(蔡防,2003)。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者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具有理论和操作的可行性,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性的办法是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畅立雄,2003)。

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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