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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何时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12:10:57 人浏览

  矿难之后

  近几年来,矿难接二连三。事故发生后,一片慌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当地政府,全力抢救,要职官员亲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工作,立誓调查事故原因。查找事故原因也好,总结教训也罢,悲剧却在继续。可怜的矿工家属们,他们悲伤,愤怒,矿区哭声一片。

  矿难频频发生,每每听闻,悲愤不已。为什么人民的生命竟受如此摧残?为什么国有煤矿安全事故如此惨烈,而非法小矿亦屡禁不绝?

  都是“利益”惹的祸

  笔者认为,矿难并非偶然,它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也是我们所处的时代的一个缩影。归根结底,都是“利益”惹的祸。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重要的煤矿出口国之一。在国内,煤矿仍然是人们不可缺少的资源。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煤矿是主要的生活资源之一。尽管我国煤矿业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劳动生产率低、生产集中度低、重复建设严重,其销路依然畅通。近几年煤炭价格高涨,有预测称,明年中国煤炭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煤炭行业依然是卖方市场。这也意味着煤炭、矿资源生产越多,获取的利润会越高。于是国有煤矿中很有一些矿主想方设法在安全设备投入方面降低成本,同时又增加矿工的劳动强度,完全不顾矿工人身安全,搞突击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也把矿工的生命推向了悬崖边。“矿井下发生火情陈家山煤矿为何不停止生产?明知有安全隐患为何仍令矿工继续工作?矿工屡次拒绝下矿,煤矿为何以处罚为由强迫矿工下矿?”被困矿工家属对煤矿的三问,可见“黑心矿主”之贪婪残忍、丧尽天良。而与之“竞争”的小矿主们也“不甘示弱”。他们更是无视法律,利欲熏心,私采滥采,根本没有安全设备,他们逼迫矿工超负荷地劳动,矿难发生后,见死不救,甚至千方百计阻止其他矿工说出实情。一旦发生事故,他们或者与矿工和矿工家属“私了”,或者鼓着腰包一逃了之,甚或隐瞒事故继续搞生产。

  而在如此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条件下,矿工为何继续着苦苦劳作呢?国有煤矿的矿工为了生存,他们顾不上工作的高度危险性,以劳动力换取金钱维持生活。而国家对其由放而堵、由乱而治的小矿的矿工们更是凄惨,一是他们的安全意识更淡薄,一是他们的人身安全完全处于被动。但是为了养家糊口,他们冒死挖煤,掏矿,下井。

  再来看看国有煤矿和非法小矿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又是怎样的一种态度?虽然党中央、国家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如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布矿山安全与监察条例,相继的全国人大也出台煤矿安全生产与管理的相关法律。但是“上有上策,下有对策”,虽然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等,但只流于形式,做个样子罢了。我国煤矿业是自然垄断行业,依照国家法律与政策,煤矿资源应是由国有大矿独家开采的。在我国很多落后的山区,煤矿业往往是财政税收的支柱产业。在没有其他更好的产业支持财税时,发展工矿业本无可非议,但是为了从矿业中获得更多的税收,当地政府往往只期望本地工矿业利润剧增,哪会顾忌可怜的矿工们的安全问题?于是,对违法矿主不严格依法执行处罚,相反,有的地方政府在煤矿事故发生后竟与违法矿主串通一气,瞒报或谎报,有繁峙矿难为证。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瞄准了矿山开发能够带来的丰厚利润,于是转移目标,滥用手中发放开采证的权力,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小矿睁只眼闭只眼,或者干脆任其妄为,如出现了“纪要矿”“协议矿”,等等,导致我国地方小矿遍地开花,严重扰乱了矿业管理秩序。以权换钱,一个个渎职、贪污的当地官员腰包鼓鼓,当国家三令五申要取缔这些小矿时,他们又怎么会严格执行,拔掉他们的“摇钱树”呢?[page]

  “官商不分”、“地方保护主义”,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话语,不正在频频发生的矿难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吗?那些黑心的矿主、贪婪的官员们到底是怎么了?一言以蔽之,是“金钱至上”在作祟,是道德缺失,是无视法律。

  路在何方

  矿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个社会问题,它可能还会延续。有学者提出,解决矿难的根本出路在于重新安排矿产资源的产权,通过股份化改造,让地方政府和农民也成为矿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从制度上形成矿产开发利益的共同体。⑴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矿产开发中的安全制约机制,才能让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真正关心矿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股份化改造,实际上是为矿产企业谋求向现代企业转变之路,可它行得通吗?笔者看来,恐怕行不通。一是国有老矿蜕变为现代企业显然困难重重。这些企业用国家的资金经营多年,其投资收益如此之差,又怎能保证它们在“股份化改造”后,用股民的钱创造效益?⑵退一步说,我国许多煤矿企业效益不好,有多少人愿意入股?二是对地方小矿如果进行股份化改造,其后果会更严重。一方面,很多地方小矿是非法开发和设立的,其本身不符合企业的最基本安全、设备、技术、资金等条件,而且“三证”全无,如没有勘探证和开采证等。另一方面,让地方政府和农民也成为地方小矿的股东,我们也很难期望这些股东们关心小矿的效益,他们也许只会关注股票在市场上转手之后可获得的差价。“股东意识”,即是否了解所持有股票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关心发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等等,对他们来说,只怕是很遥远的。

  考察我们生活的时代,不得不承认,我们生活在物欲横流的时代,物质标准正在成为衡量这个时代的重要标准,似乎唯有经济上的满足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经济决定论”充斥着人们的每一根神经。在周遭,我们觉察到的是金钱的“万能”,权欲的膨胀,人情的冷漠。这种“资本给你一切”的思想,其直接的后果便是道德观念的淡薄。⑶应该说,改革开放旨在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富强,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承认其确实存在负面影响。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改革开放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不单是经济层面的发展问题,也是一场思想的解放。面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新事物(主要是西方的东西),我们正确的做法,本应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也就是“扬弃”。而在东西方文化交融时,我们中的很有一些人似乎更多舍弃了自己的文化精粹,我们的优良传统,却把西方的“个人主义”奉为生存的指南。他们把西方“个人主义”曲解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笔者看来,西方社会追求个体自由、个性解放、广泛民主,的确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但是他们能够尊重他人自由与社会道德,只是社会义务感、社会责任心相对淡薄。简而言之,至少做到“利己而不损人”。尽管近二十年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喊声很大,可实际上呢?我们中的一大堆人跪倒在金钱和权力面前。而为牟利置矿工生命于不顾的矿主和那些以权换钱的当地政府中纵容黑心矿主的官员不就是排列在这些人当中吗?一般来说,行出于思,因思而后行。试问在这种思想毒瘤下的人们又如何能让我们的社会秩序健康而有序呢?近几年来,国家、党中央更加意识到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如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要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党的十六大对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3年党中央发布《公民道德素质建设实施纲要》,中央文明委将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但是具体落实时,抓得不够紧,需要加大力度。因此,切实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是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page]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整、规范时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法律是道德发生作用的保障。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执法者素质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作用。能否合法、合理地利用好权力,取决于执法、司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而道德水准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遵守、执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培养。⑷

  所以,笔者认为,解决矿难问题,根本的是要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真正结合起来,不要让“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成了一个空口号,从而为我国矿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就是切实加强公民道德素质建设,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大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懂法、守法,最起码的是要懂得与其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法律,同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加大执法力度是最大的一个难题。解决矿难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它不是靠股份化改造能根本解决的,它需要全国上下一心。具体来说,就是国家要坚定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心,提高滥用权力的官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重立当地政府的信用,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矿主的道德意识,提高矿主和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还要依靠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

  1、首先应坚决取缔非法小煤矿,不能纵容其非法开采,更不能等出了问题以后,来个“快马加鞭”—如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矿难之后,有关部门将铜川矿务局属井田范围内“三证不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13个小煤窑强行炸毁,彻底摧毁其井下设施和地面建筑。⑸

  我国仍有不少学者支持非法小矿的存续,说“把煤矿都关了,当地的老百姓吃什么”。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也不可否认,煤矿上大多是穷苦的农民。煤矿业解决了不少农民的生计问题。但是,我们更应看到非法小矿不仅仅带来我国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污染的扩大,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生命造成巨大伤害,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只会使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质量明显降低。很显然,它们的存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社会效益。所以,我们应把眼光看远些,切实地取缔非法小矿。

  2、提高煤矿企业当地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重新树立政府的信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

  经过20多年改革,所有深谙中国国情的学者其实都应明白一点,那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发达国家出台一项法律极不容易,但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则相当严格;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则都遇到相同的困扰:出台法规政策不难,难就难在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走形变样。我国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⑹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已比较健全,如有《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还有地方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和监察局行业规章,刑法中也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刑罚的明文规定。那么为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呢?笔者认为,“官商不分”是主要原因。实践证明,越是事故频发的地方,越是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的地方,越是官商不分的地方,就越会出恶性事件。那些私放开采证、与矿主串通瞒报、对违法矿主迟迟不绳之以法的地方“官”们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这样政府对矿业秩序的监管便会形同虚设。

  一味对他们进行谴责,并不能阻止矿难的延续,我们需要唤醒他们的良知,广泛开展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加大道德建设的宣传与教育,培养他们的公仆意识,提高对民意的重视度,如建立一条反映民意以及是否重视民意的反馈机制。不要唯金钱是瞻,为非法矿主撑腰,要为民说话,保护矿工这些弱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高举“依法治国”和“执法必严”的旗帜,遏制法规政策变形走样。“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道德的自律功能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切实结合,才能提高执法者的道德、守法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才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因此,我们对以权谋私,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当地矿主勾结,公然“有法不依”和有意“执法不严”者,加强教育、培养其道德素质的同时,又要严加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age]

  3、增强矿主的道德观念,提高矿工和矿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上面已经提到,黑心矿主道德观念的淡薄实在令人发指。是利欲和侥幸心理让他们丧尽天良。在高额利润面前,他们也变得非常短见,须不知减少安全设备投入带来的会是更大的损失,不光是对社会,对他们自身不也一样?一般情况下,矿难事故后,他们的企业要停产一阵子,他们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惩罚。所以,应该加强他们道德素质的培训,同时加强企业道德素质建设的宣传工作,如对安全生产和关心矿工安全的矿主进行鼓励和表扬,不奢求他们“损己利人”,但至少做到“利己不损人”吧。

  矿工很多是农民,他们接触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甚少。而煤矿开发企业非但不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还忽略了对矿工的安全知识的培训,如有些国有煤矿在矿工下井时竟然不提醒其在下面要注意的安全措施。如此一个国有大矿连基本的煤矿安全工作都不能做好,更别指望那些非法小矿了?所以,煤矿企业要明确企业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责任,注重对矿工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矿主和矿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一个大问题。国有煤矿降低安全设施的投入,这一行为本身违反了我国有关的矿山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而非法小矿乱挖滥采,更是目无国法。矿工这一弱势群体中,也不乏懂得用法律维权的人,如有誓死找出矿难真相者,还有状告当地官员的,但只是极少数,遇难的矿工家属也往往与矿主“私了”。这与当地法制宣传没做好有关,另一方面与矿工委曲求全有很大关系。笔者以为,当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人的力量会是很强大的。这些矿工是不是可以运用群体的力量,如自发形成一个组织来“罢矿”,来到当地政府大门前“静坐”?至少对矿主们、对那些里面的官员们总该有些威慑作用吧。 因此,应当要加大法律教育与宣传,如邀请有关专家讲座,普及法律常识,至少让他们懂得与煤矿工作相关的法律。

  4、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介因其反应速度灵敏、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力和震撼力,并可以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有效地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在矿难问题上,新闻媒体首先必须拥有真正的舆论监督权。我国《安全生产法》己经赋予新闻媒体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次,做好新闻工作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最后,我们也要警惕新闻腐败,培养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防止其思想出轨,不要再让繁峙矿难新闻腐败事件重演。新闻媒体应敢于揭露矿主违法生产的行为,敢于揭露违法官员的腐化行为,使其曝光,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促使当地官员提高自身素质,依法行政,使官商逐渐分开,以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矿山安全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极为关切的重大问题。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每一步每一环都不能松动,都不能落空。只有环环相扣,才能根本解决这一大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⑴乔新生著:《解决矿难的根本出路》,发表于《南方周末》2002年7月。

  ⑵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⑶许知远著: 《这一代人的中国意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⑷孙江著:《德可固法,法可厚德》,发表于《光明日报》2003年9月。

  ⑸《陕西铜川矿难:已发现25具遗体 141人仍被困》,发表于《北京娱乐信报》2004年11月,news.dayoo.com。

  ⑹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吕顺为 刘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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