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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09:21:04 人浏览

  当互联网这种东西刚一走进人们生活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互联网会给我们现行的法律提出很多新的挑战,找很多新的“麻烦”。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法院也不属新鲜事了,法律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而显得混乱,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不久前,四川警方抓了两名查阅色情网页的网民,此案一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韩某和钟某,而且还触及到了很多隐性的,曾经查阅过色情网页的网民。法律的意义在于惩罚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多数人应该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固然“法不责众”不能说明多数人违法就是对的,但是它至少也说明了法律也也有其不合理之处。

  查阅网上信息也会违法

  8月10日,四川警方“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各界,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一些网民感到深深的困惑,我在家上网惹着谁了?怎么就犯法了呢?

  而警方的行为却是有根有据的,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的钟科长表示:“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其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两名网民查阅色情网页真的是违法了,但是依然有人心里忿忿不平,一个成年人就因为看看色情网页就要被抓吗?那一亿多网民得有多少人违法了呀?

  网民在网上有多大的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有层级的区分,有些是基本权利,有些是民事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行政机关无权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而民事权利只能对抗平等的主体,无法对抗国家的公权利。但是我国现在权利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上比较混乱,有些对权利的限制也不合理。公民在家中查阅色情网页是公民的隐私,隐私权是由人格权引申出来的,它在权利层级上是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对抗国家公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只有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有严格的规定,公安部对查阅色情网页也做了规定,所以公民的这项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得不到保护。

  但是莫纪宏研究员也认为,公安部的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应该打击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而不是查阅的行为,把打击扩大到查阅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违反了权利保护的理念。即使公民查阅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莫纪宏研究员认为,隐私权的层级有待于提升,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倾向于把公民上网查阅信息看成是一种自由,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王磊教授认为,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不是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权力,严格地说,公安部的33号令有违宪的嫌疑,国务院和公安部应该自行撤销这一规定。公民,特别是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从本质上讲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事情,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有一些不好的东西、不良的信息存在,我们不提倡这种东西,法律和执法者也应该限制、减少这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却不能让公民不去看、不去接触,这样就过分了,法律应该留给公民自由的空间。而且判断公民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是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公民上网查阅色情网页,没有传播并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充其量只应受到警告,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page]

  王磊教授也强调,公安机关打击色情网站,堵截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但是当秩序与公民的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价值判断上,公民自由的位阶更高,公民的自由也更重要些,这是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应该树立的一个观念。

  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判断这两个网民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根据有关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网民他们查阅了色情网页,且留了言。那就要看他们留言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的内容,那他们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但如果他们仅是查看了网站的有关信息,那他们违反的就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就是公安部33号令,而违反了管理办法无疑也是违法了。但是违法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处罚呢?也不一定。用此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应受到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查阅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又没有违法所得,所以警告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抓人”、罚款。

  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法律专家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行政法规,因为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有人则认为它是部门规章,因为它的发布机关是公安部。对33号令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此案一旦引起司法诉讼后,法院的判决方式和判决结果。姜明安教授认为,公安部33号令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以发布机关为准,因为公安部33号令虽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但是它并不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该法规却没有,所以它只能属于部门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就只是参照的作用,所谓“参照”就是法院可以对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规章的内容、原则、精神,以及具体的立法程序等是否有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规章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有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可以不参照,而直接引用上位法进行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将公安部33号令认定为行政法规,那它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超越权限,制定程序不合法,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院只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审查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不合理只能是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有关法规。总之,如果案件被诉至法院,关键就看法院对公安部33号令的性质如何认定了。不同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效力,也决定有关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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