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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损失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4 22:36:4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因信赖而决策所发生的损害,即纯粹经济损失,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形式和金额都无法估计。因此,对于哪些损失可以索赔,需要确定一个边界。以前的东方电子案,损失赔偿范围为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
摘要: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因信赖而决策所发生的损害,即纯粹经济损失,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形式和金额都无法估计。因此,对于哪些损失可以索赔,需要确定一个边界。以前的东方电子案,损失赔偿范围为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息税,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损失。随后的精伦电子案中,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后购买、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卖出并遭受的损失也能够纳入索赔范围。可见,这一边界在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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