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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国企执行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3 07:01:24 人浏览
  对困难国企的执行是一个大难题。困难国企的处境艰难,仅有固定资产,企业尚能生产、运转或维持,若对其强制执行,将固定资产抵债,必然导致企业停产、倒闭、工人下岗,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对困难国企的执行可采取新的执行措施-债权变股权。

  债权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一定行为,就是要求债务人给付财产或者是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是提供劳务。不为一定行为,指的是债务人承担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追究。债权人债权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当事人通过诉讼所取得的胜诉权,对义务人(败诉方)来讲就是债权,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就是债务人。但这个债权不仅仅局限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的行为,而是以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为依托,由债务人(被执行人)实施并履行的特定行为,是不折不扣的法律义务。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一)股权是一种很典型的财产权利。股权作为一种权利,不论是共益权还是自益权,也不管是团体权利还是个体权利,其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财产权益。(二)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额为唯一确定标准,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份和剩余财产按投股比例分配。股权的资本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同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和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三)股权不是一种衡定权,它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股东享有资产受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股东则必须履行其在投资额内承担债务的民事责任。(四)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

  因为股权和债权具有财产权和请求性,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股权,因此对困难国企的执行采取债权变股权是可行的。因为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性质的权利,既然是财产权,债权人就有理由取得而借之获得收益。执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而债权变股权具有可操作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多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指定交付财产或票证等。

  如果对困难国企的执行标的小,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债权变股权,且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困难国企的固定资产的存在而不能灭失,能够保值,这时应考虑债权变股权的执行策略,深入细致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有条件地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page]

  因为对困难国企的执行标的小,债权变股权后,申请执行人在困难国企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小,困难国企仍是企业的大股东,并不会改变国企的地位。相反,困难国企由此解决了债权,并引进了先进的机制,甩掉包袱,激活了企业。同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得到解决。社会也不会因为强制拍卖国企的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折价而导致困难国企停产、倒闭和大量工人下岗。债权变股权,不但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救活了困难国企,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困难国企的执行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将债权变股权仅是一种新的尝试。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债权变股权,就要排除干扰或动用强制执行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依法所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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