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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企改革与法人制度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3 05:38:13 人浏览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场攻坚战斗。法人是近现代制度中最出色的创新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的自然人越来越多的被法人所取代,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已成为法人的世界,以法人为基本单位构成的法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但法人制度在巩固和推动我国国企改革中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

  一、我国的法人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我国法人制度,其中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是整个法人制度的重心所在,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我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下单纯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社会单位的地位,逐渐向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转变。但是,在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并没有表现出非国有企业那样的良好发展势头,非国有企业增长快于国有企业,这已成为近年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发展速度慢,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厉以宁教授提出:“产权”观点,即国有企业问题主要是一个产权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产权不明,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那又怎么能期望市场调节机制对其发生作用呢?可以这样说,国家所提出的国企改革目标: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实质就是使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下合格的独立法人,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的国企改革,大都只是国家经营企业方式的改变,并没有真正触动国企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名义上虽已是法人,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资格。

  二、法人所有权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应是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法人所有的财产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根据民法理论,只有所有权才具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可以这样说,不在法律上确定法人所有权,法人就很难取得独立人格进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可见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形式正成为企业发展和改革的主导方向,公司是现代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企业形态,其最大特征就是在财产,组织和承担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国企“两权分离”的改革走向也逐渐向公司化的方向发展,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确立法人所有权是使企业财产独立化,进而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人民,国有所有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所有权交给国家,国家则应该最有效的运用人民财产,顺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要求,运用最终属于人民财产的最有效的形式是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完全独立人格,这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之所在,确立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是企业获得独立人格,成为真正的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必不可缺的制度前提。

  首先,肯定法人所有权可以把企业资产归于统一的法人支配下,为法人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拥有稳定的财产作为经济交往的担保,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可以划分法人和出资者的责任,由法人对企业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总之,赋予国企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是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门对国企的不当干预和国企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使国企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为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扫除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组织上的基础。[page]

  三、法人所有权与改革后的国家股权的结构调整

  确立了法人所有权必然要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一个新的制度上的安排,而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权利结构正是现代民商法处理企业与出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通例。这种双重结构实质上就是把产权清晰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有效结合起来的股份制在法律上的安排,即出资者对出资享有股权,而企业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作为一种以收益性为主的权利,股权指向的客体是证明股东向法人出资的股票而不是法人财产,股东拥有股票但不能直接占有、支配和处分企业的财产,而出资者只要将财产投入企业,就失去了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股权,股权不对应实际形态上的任何特定财产,不指向法人的某一项具体财产,它只是股东对企业出资的价值形态而言的,出资人在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持股权的同时享受到有限责任待遇,进而从单纯的所有者衍变为脱离具体企业经营而以财产收益,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投资者,确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股权,而国企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的模式,并非否认国有资产的作用,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准则对国有资产明晰产权,重新组织,随着法人所有权的确立,所有的国家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这就带来了国有股的管理问题,为了防止“政企不公”的弊断,笔者建议国有股最好还是委托或信托给专业的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政府的垂直统属结构外组建若干个社会基金,通过各基金具体的市场行为实行对国有股所代表的资产的经营管理,在期满后国家根据基金对国有股经营业绩的好坏对基金筛选鉴别以决定是否更换。这样,经过一定时间的运作,中国经济将逐渐过渡 到一个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人世界”。

  法人所有权是现代法人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法人获得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人制度对我国国企改革具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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