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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01:47:52 人浏览

导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王志辉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是近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王志辉


  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多处修改,修改幅度很大,现在王律师就与大家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变动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林先生的女儿在2007年3月曾因肺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静养。2008年1月他为7岁女儿投保儿童健康险,2008年8月病情加重重新入院治疗,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之前已患肺病,以林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于是林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
  问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和解除合同?
  问二:新旧《保险法》中对上述情形中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何规定?
  律师分析:以上情形发生在旧《保险法》实施期内,适用旧《保险法》,林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实施后,林先生如果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林先生询问其女儿健康状况,林先生就没有义务进行告知,一旦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则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二:李女士的儿子在刚出生不久被检查出脑部患有先天性疾病且无法治愈。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李女士想在2009年11月为其儿子投保儿童健康险,但同时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而故意隐瞒了先天性疾病的事实,合同订立5个月后又担心保险公司发现拒赔,于是委托律师发函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回复李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问一: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问二: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要求李女士的儿子做体检,10月份检查出疾病隐患,保险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仍继续承保,然后在行使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保险法》规定,李女士这种情形,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应得到支持。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赔付。

亮点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再无限扩大
  旧法中保险人的询问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而投保人的告知则是义务;新法中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的提问履行告知义务,可以理解为“不询问不告知”。
  
亮点2——主观过错范围缩新法中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从故意和过失缩小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亮点3——合同解除权时间限制
  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新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别规定了三十日和二年。

亮点4——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抗辩理赔。
  案例三:张先生双目失明,他想为妻子投保人寿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业务员口头向张先生解释保险条款,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张先生听得似懂非懂,为慎重起见,张先生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免责条款,在与律师商议后决定是否投保。
  问: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张先生是残疾人,无法读懂保险合同条款,为防止保险业务员因欺骗或说明不清引发纠纷,张先生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保险合同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合同条款长而复杂,即使是健全人,也未必能在阅读时尽到审慎注意,因此有不明之处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为防止说明不清,要求书面说明是保存证据的最好方式。

亮点5——完善条款的说明义务
  主要是指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做书面说明。
  案例四:周小姐新婚之后为自己的新房投保了财产保险,在合同期限内,2009年12月,房屋因火灾被部分烧毁,周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调查火灾原因为由要求周小姐配合调查并多次补交材料,周小姐为查明起火原因经常请假被扣工资4000元,同时为修复房屋而支出了2万元钱。但保险公司仍迟迟不进行赔偿,周小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并同时赔偿被扣工资和修复房屋的费用。
  问:周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合同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并规定保险公司最长30天核定时间,同意赔付的,在10天内履行;不同意赔付的,在3天内拒赔。对于周小姐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为减少房屋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亮点6——简化补交程序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防止保险公司以补交材料为名推诿赔偿责任。

亮点7——加快赔款速度
  明确了保险公司最长30天的核定时间,一旦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必须在10天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亮点8——明确拒赔时间
  自核定作出后拒赔或者拒付,3天的通知期限不得逾越。

亮点9———保险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新旧保险法全文共出现三项这样的规定,全部都存在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项下
这三项最大程度减轻了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经济负担,体现了“保险为民”的思想。
  案例五:廖先生于2006年5月为他的妻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廖先生本人、他的妻子和他的独生儿子廖小刚。廖小刚游手好闲多年,还有赌博的恶习。2008年3月,为了赌博廖小刚向其母亲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将其母亲杀死。案发后,廖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发出拒赔通知书。[page]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依据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也就是说,作为受益人之一的廖小刚因故意杀人罪丧失了受益权,并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作为投保人的廖先生虽然没有任何责任,但也因为廖小刚丧失受益权而导致自己也丧失了受益权。但新《保险法》有不同规定,受益人的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导致投保人丧失受益权,即廖先生仍然能获得赔偿。
还是这个案例,如果是廖先生因赌博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廖小刚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因投保人廖先生的犯罪行为而拒赔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廖先生交足了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廖小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亮点10——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新法取消了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获赔规定,即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亮点11——增加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新法增加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也会丧失受益权的规定,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2008年7月程小姐为偿还欠黄小姐的借款8万元,而将自己名下的本田车转让给黄小姐(车辆投保全车险),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黄小姐实际已经使用了该车辆,2008年10月,黄小姐因驾驶超速刹车失灵撞到路边大树上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遭到拒赔,理由是车辆转让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于是黄小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问:黄小姐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律师分析:这个问题在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争论了多年,通常保险合同也都会有这样的约定:“如果车辆转让不及时在保险公司做批改保险公司则有权拒赔”。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一是判决支持赔付;二是判决不支持赔付。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转让不再以过户为由对抗第三人。如果在新《保险法》实施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黄小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保险合同自动对黄小姐生效。

亮点12——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一改旧《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限制,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仍要继续承保,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给予自动保护。
  但同时增加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有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亮点13——强化保险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外,本人对新旧法中“合同约定”与“合同另有约定”做了统计如下: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合同约定”共出现9处 “合同约定”共出现30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7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8处

  可以得出结论是:新《保险法》更加尊重合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有不明之处及时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对于《保险法》的重大变化,本律师觉得很感慨,这部保障民生,重视民权的法律越来越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本律师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我们国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重视合同的内容,通常是“拿来就签字,事后找律师”,这样的做法其实存在很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很多时候结果在一开始就注定了。保险保的是未来,可没有一个好的现在,如何获得一个好的未来?因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最好寻求自己信任的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够防范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捷径。

王志辉律师供稿
附:个人简历
王志辉律师,女,1977年出生,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年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
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
2004年开始律师职业。
《律政凤凰》创办人。“中航社区法律文化”负责人。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和家庭客户提供全面法律解决方案。
电话:13928422604;18923815350
传真:0755-2822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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