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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17:24:29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

  【摘要】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外乎物(包括商品和服务)、行为、智力成果等形态,但是在国际竞争关系中,物、行为以及智力成果并不能成为其客体,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竞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状态,即国际竞争秩序。

  三、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有它自己的三要素,即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主体:第一种是国际竞争关系的参与主体参,例如跨国公司;第二种是国际竞争秩序的维护者,他们主要是依法对市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如WTO 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第三种是受国际竞争关系影响的主体,比如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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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

  首先,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权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唯一的,那就是国际竞争秩序。国际竞争法对其主体设定的义务和权利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换句话说,竞争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国际竞争法的设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处理其主体的利益冲突,而在于通过对国与国之间竞争秩序的维护,来缓解各个竞争主体无限利益需要与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区别很大。再者,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像民法中法律关系的客体那样具体,它具有抽象性。国际竞争秩序是我们通过经济运行得出来的一种抽象理论,

  但环境不同对其竞争主体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各个国家竞争主体要在竞争秩序一客体之下,区别不同的具体环境,平衡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垄断行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禁止的,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容忍甚至扶持。最后,作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国际竞争秩序内涵是丰富的,各国市场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不得以非法手段、不利于维护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强制力量进行经营活动,各竞争主体自由选择经营方式,不得损害竞争对手和其他人的利益。

  (三)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国际市场竞争主体所享有的国际竞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由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的权利义务首先是国际市场竞争主体从事竞争行为必须在国际竞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必须承担国际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再者,遭到损害的国际竞争主题或者个人有权向实施反竞争行为的主体求偿,也有权要求国际竞争当局协助求偿;最后,国际竞争当局有权主动查处违反竞争机制的行为,也有义务协助遭损害的竞争者或消费者取得补偿。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的要求,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国际竞争法中是不同的,对于某些竞争主体,例如独占者,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它只被国际竞争法规定负有不得利用独占地位,限制其他主体进入市场的义务,而没有明确赋予它相应的权利。

  四、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运行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竞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和环节。能够导致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称为国际竞争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行为以及监督检察部门和国际法院的行为等。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不正当竞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相关主体进行赔偿或监督检察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后所作的决定或国际法院的终审判决而消灭,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的变更而变更,随着不正当竞争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的变更而变更。

  【作者简介】

  陈金盼,单位为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波音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企业,在世界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大概64%份额,在全球的大型客机生产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麦道公司是美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企业,同时也生产大型民用客机。1996 年底,波音公司用166 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对于这个合并案欧共体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反对,后来波音公司按照委员会的愿望和要求作了一系列重大承诺,这些承诺均涉及世界大型客机市场的竞争结构,以抵消合并给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对波音公司的承诺表示满意,最终批准了合并。

  【参考文献】

  [1]彭兴华.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丁邦开.竞争法律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3]刘弓强.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版。

陈金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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