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法律毕业论文 >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 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8:48:20 人浏览

导读: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效率内容提要: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不足以自足。仅仅试图通过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价值进行解析以设计相应法律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的现实需要。借助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辅以传统分析方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

  关键词: 债权人 利益保护 规则 效率

  内容提要: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不足以自足。仅仅试图通过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价值进行解析以设计相应法律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的现实需要。借助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辅以传统分析方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重新解读与建议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传统的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是依靠公司自身的资本制度,法定的资本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在公司法制定之初确实做到了较为可靠和稳定的保护。而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学术界对公司法的不断检讨,公司资本从最初的僵硬性慢慢体现为现在的变动性。资本制度的相关改革,对原有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这种改革情况下,应该如何实现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如何有效发挥出替代机制的功效、各种替代机制之间是否存在着联系,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关系到对公司交易安全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新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意义

  激活公司法规则,重塑债权人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具有弹性的规则过少,原则性的规则过多,同时各种规则之间又缺乏必要的弹性。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正是针对目前的公司法规则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目前资本市场在我国也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模式之中,原有的公司法略显僵硬,同时在很多规则的规定上都不能同目前投资者和各类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投资策略和商业行为相适应。只有将视角着眼于实效性功能发挥,并以体现出公司法中各类规则特点为基础将所有类别的规则联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出公司法应有的效力。

  扩展公司融资渠道。作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投资主体,公司的债权人在对公司效益的增进方面起到了无比重要的作用。虽然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债权人资本以及股权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公司内部是最为重要的两个融资渠道。虽然,债权投资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在采用的投资路径上也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债权投资者,或者是采用了何种投资形式,都为公司在外部融资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资金需求上的压力。此外,债权人利益保护还可以提高其进行商事活动的信心,为公司在效益增加、融资渠道拓展以及获利路径的取得上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对债权人实现利益上的保护客观上可以促成一个高效、健康的市场环境,而这种市场环境必然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公司法规则安排的影响,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实际安排中实现投资者对规则的需求反应,同时还包括能否在规则中给予投资者最大程度上的自治。而这种对于公司法规则的主客观要求,在对债权人保护的过程中都能够得以实现。

  债权人保护面临的问题

  资本规则的改革未能完全平衡好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目前针对资本规则的修改上,主要都是集中在减资程序要求降低、一次性实缴到位要求的废除、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大幅度放松、出资形式要求的放宽以及最低资本额的降低等方面。而对于资本市场的运行而言,交易效率由于资本规则的修改而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是就公司债权人而言,在资本规则进行改革之后,并没有完全实现对后续配套机制上的完善,因此,在交易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隐患。但是,无论是在公司资本规则改革之前,还是在实现资本规则的软化之后,公司的资本充足都不仅仅是公司法人独立的一个重要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公司信用中最为基本的物质基础。此外,资本规则的软化必须要随着公司法中其他规则的不断改善来实现自我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在公司法其他规则方面发展的并不完善,其信用机制也没有得到快速有效的发展,同时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对资本市场信心的严重打击,其资本规则的软化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再加上也没有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最有效的保护,其交易安全也很难得到最根本的保证。

  信息披露的价值与功能并未得到应有的认知与发挥。就资本市场而言,在市场运行中所产生的信息价值要远大于一般商品的价值,同时在资本市场运行中其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会对债权人有所影响,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变动情况的确切及时的知悉,这就体现出了信息在债权人与公司资产之间重要的传递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机构自身的产业机构都体现出了复杂性的特点,而内部所使用的财务报表在表现形式上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最有经验的审计师和会计师都无法保证对公司资产的精准计算,这就对公司信息的披露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即便是最为一般的公司信息披露,也不能保证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想要的公司信息。

  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是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还是资产变动方面的影响都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为债权人提供信息保证的充足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负有信赖义务,而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而言,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并且这些看法无法实现一致。在实践中,由于对公司高管在责任规制上的安排过于宽松,使得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埋下了隐患。高级管理人员对自身权利的滥用,会导致公司债权人在获取个人利益时所需耗费的成本急剧上升,而如果对高管进行严管,又会在无形中增加公司的监管成本,而且还很有可能打击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上的自信心。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策略评价

  针对目前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成本及收益为评价公司法规则设计效率高低的重要参考标尺,以法经济分析方法为主,同时借助传统法学视角下多种分析方法,通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不同视角的阐释与分析,明晰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优劣与未来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策略的不足进行评价并给出完善建议。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及其法律对策的总体框架。公司法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状况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其中的市场经济、金融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公司法制度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变革的内生变量。债权人利益受到公司法保护的理论依据,不仅在于有限责任所引发的风险外部性问题,也在于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等商事主体结构进化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复杂变化增加了公司信用危机的深度与广度,引发了利益主体的道德风险,使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多的风险与危机。公司资本规则不足以独自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在这种背景之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所需求的法律策略,已经从传统公司法中较为单一的资本规则日渐演变为一个法律对策体系框架,即通过财务分析、信息披露、责任规制以及司法介入等法律策略日渐形成了一个有机互动的对策体系。 [page]

  资本规则的利弊及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益。从资本规则的视角出发,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建议。债权人以何为信,是其利益保护面临的最为直接且重要的问题。公司最低资本这一传统公司法所赋予公司信用的规则在逐步退出投资者借以保护各自利益及提高投资效率的参考视野。笔者认为,软化的资本规则不仅提高了公司交易效率,也为重新建构公司信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对债权人而言,公司信用不仅仅为其提供稳定的利润回报,同时也在渐进地降低其投资成本,增加其投资收益。成熟的公司信用必然与资本投资的高收益、低成本相关联。显然,在公司资本规则软化的背景之下,公司信用被赋予了新的现代内涵及厚重的历史使命,高收益、低成本的投资环境,稳定的利润回报保障是公司信用对债权人发挥作用应有的内涵。

  信息披露对公司资产向债权人传递的功能。通常,强制性信息披露这种规制形式能够为那些购买商品或服务受不充分信息影响的消费者带来直接的福利,可见,降低投资者在市场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困扰,必然提高投资收益。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因自身“实力”不同,对信息需求的层级也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债权人提供其所需求的债务公司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效。对债权人而言,信息披露是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控制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策略之一。

  高管与审计师对债权人的责任。高管与审计师责任规制对信息披露与资产安全发挥着保护功能,进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责任规则调控收益与成本,可以有效调动高管与审计师的积极性,使其谨慎采取措施预防违约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可见,责任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并降低高管与审计师的违约几率。以公司资产为基础、信息披露为路径、责任规制为保障的法律策略,形成了公司内部的信用支撑。各个法律策略之间联系紧密,互相促进,缺一不可。

《人民论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