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治的困难

法治的困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9 01:26:31 人浏览
  最近,听人说起“钓鱼工程”,一些地方领导一开始想方设法招商引资,但资金一旦投入就休想收回,油水挤完了,他们就利用法律界限的模糊对投资者横加刁难,拒绝给予相应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官老爷动辄滥施淫威、滥用权力,破坏最起码的法律规则,而法律却显得无能为力。这些无不令人痛心,并深深忧虑中国法治之艰难。

  我们常讲投资环境十分重要。投资者好比是“候鸟”,而投资环境就像是“巢”。政府创造一个温暖宜人的“巢”,“候鸟”自然来栖息。中国如果没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就毋须奢谈市场经济,也难让人们有情绪期盼法治。一个地方投资环境恶劣,险象环生,投资者就惟恐溜之不及。我们还常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投资环境的优劣可以用法治实现的程度来衡量,当今社会,法治已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或地方信誉的尺度和标志。

  而事实往往与我们的想像相差太远,权力拥有者的“公权私用”,权力监督部门的失效,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法治的最大困难和最大危险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就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害。践踏法治原则,滥用公权力,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瓦解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结构,这对于正在转型而显得十分脆弱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正在挣脱人治传统的法治建设来说,不啻是一种致命的灾难。政府权力不受控制意味着规则的失灵或失效。法律失灵,掌权者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玩弄蹂躏法律,任意剥夺他人的权利,恶意排挤自由交易。因此,政府行为能否得到规范、能否有效避免公权力私有化,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成败。如果政府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任意超越规则代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就会发生功能紊乱。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而政府权力一旦强行介入,权力和权利就会失去平衡,公民和企业的私权利就会遭到公权力的侵害;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优胜劣汰”,但往往因为政府权力的滥用导致“罚优奖劣”;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契约自由,但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往往违反市场平等主体自由自愿原则,用权力变自由自愿为被迫和无奈;公平竞争要求政府制定和维护市场的游戏规则,但权力滥用却往往破坏规则,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在法治国家里,政党、政府、企业的界限是清晰的。政府行为不能破坏市场经济规则,而应该借助法则和价格信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误”,维护企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所必备的制度环境。在法治条件下,政府要做市场经济的“保姆”,依法行政,廉洁公正,优质服务,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决不能主宰一切。

  为什么一些政府官员敢明目张胆地置法律于不顾?这是他们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的结果。一个自然人也是一个经济人。当官员感到收益的预期大于成本的预期,他就会滥用权力,以身试法。因此,从经济分析角度来讲,改革应当使违反法律的收益远远低于成本。换句话说,为了对滥用权力者进行有效的威慑,必须使滥用权力的成本,即社会对滥用权力行为的要价,大于这种滥用权力活动对他们来说的价值。加大滥用权力者的成本预期就要强化各种威慑手段,加强监督,加大惩治的力度。但令人遗憾甚至愤慨的是,某些政府官员恶意违反程序、滥用权力、破坏规则的行为,不仅得不到制裁,反而因为拥有苦心钻营编织多年的盘根错节的权力网,或者因为集体腐败,居然处处喜遇绿灯,直让老百姓目瞪口呆,以至于对反腐败、法治失去信心。查处率低,惩治力度小是当今腐败的“出生率”大大超过“死亡率”的重要原因之一。

  肆意践踏市场规则和法治原则的严重现象还表明:道德堕落确已成为一种“德患”。一些官员早已不知道“官德”为何物,从这一点来看,法治和德治的两手都极为必要。

  为什么体制转换时期这么痛苦?为什么法治建设这么艰难?为什么即使搬动一张桌子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因为我们在做一件打碎砖瓦重新盖房的工作,我们是在努力要用市场代替计划、用有限政府代替全能政府、用法治代替人治。不管法治遇到什么障碍和困难,滥用权力者所能寄生的没有阳光的阴暗角落只会越来越小。毕竟,法治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