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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的精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8 14:35:18 人浏览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法,常也”。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海希恩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这说明公平观念,公平精神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理念更是法的灵魂,是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亚里斯多德认为:自然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人在本质上是平等,从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别无主人,在“无知之幕”下,人生来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种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这种观点颇类似于我们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与人达到形和质的合一。人们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这种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同,在不同种族,不同地区都适用。它告诫人们要各尽其责,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取自己所应得的。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人们与他人交往时,应本着善心对待他人,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恒的生命。因为理性的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它的生命历程才得以延续。西方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探讨自然法的历史,只有理性的东西才值得人们去探讨,也经得起人们探讨,人们本着理性之心去探讨自然法,又使自然法理性在探讨中得到发展和承接。

  自然法的另一个精神是对人的尊重。西塞罗认为: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理所当然地不能被称为法律。因为这种法规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⑤。国家实施有害法规则时,理所当然不能被称为法律。因为国家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这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人们之所以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就在于需要国家保护每一个个体的人权和集体人权,它不仅要保护多数人的人权,少数人的人权也同样需要保护。国家在实施有害法规时,要么侵害多数人人权要么侵害少数人人权或者兼而有之,国家只要实施有害法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侵犯人权,这与人们最初让渡自己权利设立国家的宗旨相违背。因而国家存在就缺乏正当性,由国家实施的有害法规同样不具有正当性。当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人们就有理由不去服从和遵守,并且也有权利去废除这样的国家和法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就市民法来说,奴隶不被认为是人,但根据自然法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奴隶是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说明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也就是人权法,自然法所保障的人权范围是非常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也包括男女平等权、参政权、制定法律权。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在任何时人们都没有把它让渡给政府,除非一个人在伤害他人生命时,政府基于保护他人生命的正当性,才有权剥夺侵害者生命,如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然法对人权的保护。也反映了人们朴素的自然法思想,一个人只有在杀害他人时,才有可能失掉自己的生命权。这一点《圣经》上说得更显白,“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人的言论自由权是民主社会重要的人权,一个法治政府应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而不是剥夺言论自由,人之有口就象土地有山川河流一样,是自然现象。上帝造出人口,不仅仅让人吃饭,更重要是让它交流情感表达自由。“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对河流洪水人们只能疏不能堵,对人们的言论自由政府也只能放不能收。因为这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权力之一,没有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从任何人那里夺取其财产。如果政府专断地夺走人们财产,那么政府就违背了委托关系。从某种角度看人民与政府关系就如主人与仆人关系,没经主人同意,仆人取走主人财产是违背自然法基本准则的。[page]

  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律建设影响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良法之治。二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守。如前所述自然法的精神主要是公平、理性、人权,这三种精神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良法之治是法治前题,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定必须体现良法之治,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的保护。从立法制定的内容来看,它必须对多数人利益,少数人利益都做到公平保护,每一个人都给他所应得的,合理兼顾每一个人的利益。在我国马路立法方面,不仅要兼顾通行权,更要尊重生命权,“撞了白撞”的法律,有违反良法之治精神,同时也有失公平,对“撞了白撞”之类恶法应通过法律的立、改、废加以整饬。从立法的主体上看,必须充分代表民意,虽然在市民社会不可能每一个市民都亲自参加立法,但立法的代表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应有不同职业、文化、宗教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每一个民众的声音都应在立法会上听到,在立法中应充分尊重人权,立法要反映民众的呼声,“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⑥。同时立法应体现理性精神,兼顾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不是立法者的专横和武断,也不是他的一时姿意妄想。法律应是立法者与守法者共同遵守的永恒的反映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的规则。立法者对所立之法应是在理性基础,抛弃个人情感,对客观现实一种反映和描述,所立之法必须反映自然规则、社会规则、人与自然共同规则。特别应为政治家在和平气氛中解决争端提供一种机制,以此避免强权者的姿意而导致社会无序。

  从司法层面看:公平是司法第一要义,法律生命尽在于公平,司法者在司法过程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双方的权利得到同等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不因其民族、宗教、相貌而产生偏见,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同等的辩护机会,在裁判时要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时兼顾法律、天理、人情,根据衡平的基本原则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准星,以理性的方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正义,法官应以人工理性与自然理性完善结合的方式使当事人得其所得失其所失,不因情枉法,不因权屈法,不因言废法,使裁判的结果做到“直在其中”,体现自然法的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使人享有人的尊严,反对酷刑和丑陋刑,对非法证据,毒树之果要一律排除,尽管非法证据也具有证据的某些属性,但因具取得方法是有违人道,没有尊重人的尊严,应予以排除。司法的目的、过程、手段都应是为实现人权服务的,而不应有害人权,如果三者当中有一者是违反人权,那么这种司法也就是一种适用恶法的司法。在司法过程中当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坚持自然法是法上之法,是永恒法,人定法只是参照自然法的精神制定一种规则,它的良善程度只能接近自然法,而不会等于或超越自然法,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产生冲突时应服从上位法。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公平、理性、人权、有权拒绝适用,法官可以自由地参照自然法精神去裁判案件。

  从守法的角度看,如果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恶法,人们就有权不予遵守,因为“恶法非法”,因其违背自然理性,使其失去存在正当性的根据,从自然法的观点看:“恶法非法”,人们不遵守恶法,也就不是违法。西塞罗认为: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性质⑦。法治的前题是良法之治,良法已对人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所以人们尊重法律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人们不遵守法律也就是不尊重自己的权利,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人们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权利、保障自己权利。要实现这一步就要求人们普遍守法,从守法的对象上看,没有任何例外,无论是掌权者还是非掌权者都应遵守法律,从守法涉及的范围上看,人们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必须守法,守法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一种和谐的秩序,而和谐秩序是自然界一种基本规律和要求,和谐的秩序为人们人能力的发展,财富的积累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现代社会的平等主要是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和谐的秩序正是渗透了自然法中的公平精神。[page]

  自然法的精神主要是公平、理性和人权。它是无形的、灵动的。但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它以观念的形态的外化为人们行为准则,它充沛于天地之间,周行于宇宙之内,是上则为河岳,下则为鬼神,它是隐藏于人定法背后法的灵魂,人定法如不体现自然精神就失去其存在正当性根据。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是显与隐,灵与肉的关系。从自然法的生命路径来看,自然法是永恒的,它无始无终“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⑧。而人定法只是特定时期立法者参照自然法制定的规则体系,它的生命是有期限的。自然法精神要靠司法者参悟进而裁判案件,靠守法者的体感形成一种信仰,一种行为准则。自然法是法上之法,是永恒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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