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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章: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4:24:48 人浏览

导读:

第358A章: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6-30生效日期:1997-06-30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第358章第4条)[1982年2月26日](本为1982年第58号法律公告)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本命
第358A章: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82年2月26日]
(本为1982年第58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
第3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1986年第74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在衞生福利司于1986年5月20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两张注明1766及1767的纸张所组成的地图上,以蓝边为界的范围(包括蓝色阴影范围)。
(1986年第150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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