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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S章: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4:14:48 人浏览

导读:

第358S章: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6-30生效日期:1997-06-30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第358章第4(1)(a)条)[1990年11月30日](本为1990年第377号法律公告)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本
第358S章: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1)(a)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第3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mbwcz1、mbwcz2、mbwcz3、mbwcz4及mbwcz5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及附属于该范围的领海。
(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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