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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3:12:3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6-29生效日期:2001-06-29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1]136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13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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