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森林法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立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和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立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和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2:34:58 人浏览

导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立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和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0-17生效日期:2005-10-17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青政[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有效保护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立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和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5]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保护我省森林和荒漠生态系统,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西宁市大通县境内,东经100°56′一101°56′,北纬36°51′一37°23′,保护区总面积19.83万公顷,核心区面积5.54万公顷,实验区面积14.29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森林生态系统。
  青海诺木洪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海西州都兰县境内,东经96°09′一96°13′,北纬36°24′一36°36′,保护区总面积11.8万公顷,核心区面积1.74万公顷,缓冲区面积3.68万公顷,实验区面积6.38万公顷,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为主,兼有保护地址遗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是集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和自然地质遗迹类为一体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高标准地建设以上两个自然保护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建设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2005年10月17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