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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5 08:09:51 人浏览

导读:

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其中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其中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怎么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问题,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重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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