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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20:08:31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0-05-28生效日期:1980-05-28发布部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5-28 生效日期: 1980-05-28 发布部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就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以下简称“电路”)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之间气象情报的交换,并考虑到世界气象组织第八次大会和基本系统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进世界天气监视网的意见,双方同意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并建议世界气象组织将该电路作为世界天气监视网全球电信系统主干线及其支线的组成部分。
  二、电路开通初期由一条电话电路组成,此电路分为三条通信速率为75波特的电报信道和一条传真信道;
预定在一九八一年底该电路改为中/高速数据传输。
  第二条
  该电路交换气象情报的业务安排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传递北京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亚洲和西南太平洋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传递奥芬巴赫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欧洲、非洲、南极洲、美洲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三、双方将根据上述一、二款的总范围和全球电信系统的要求,商定气象情报的交换内容。
  四、任何一方可对上述的交换传输内容进行小的调整,并事先通知对方。
  第三条
  关于电信规程,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双方各自为租用电路作出安排,并按照两国电信部门的规定各自支付电路租费。
  第五条
  路从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开始测试,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正式交换气象情报。
第六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正式交换信件批准确认。
  本协议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央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代   表             代   表
吴学艺               林格巴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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