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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9:23:15 人浏览

导读: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1-20生效日期:1992-01-01发布部门:国家气象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基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课题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经费及其管理第六章基金成果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0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国家气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基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课题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六章 基金成果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为加强应用基础性科学研究,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对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基础性、规律性(特别是学科前沿及新思路、新方法)的研究课题,按基金形式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是国家气象局重点科技研究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全国气象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以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气象科技人员也可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气象科学基金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气象科学基金工作有关政策和章程;组织制定和发布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组织审定气象科学基金课题(以下简称基金课题)立项;核定基金课题支持经费;对部分基金课题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四条 科教司下设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基金课题申请;组织基金课题评审;下拨基金课题经费;检查基金课题执行情况等。第五条 科教司委托气象科学基金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基金课题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基金课题申请书初步审核、集中上报;基金经费的使用监督;课题研究工作的检查;组织部分结束课题的委托验收或鉴定;负责基金课题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基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科教司每两年发布一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须根据项目指南中规定的资助范围和要求选题申请。基金课题的研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推荐,同行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八条 基金课题的申请者需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职称的气象科技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申请气象科学基金须有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基金课题主持者和参加者应切实进行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一律不得挂空名。

第十条 申请气象科学基金,须按要求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申请书》(略)。
  字体要工整,内容要简明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评审。《气象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六份,由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按规定时间集中迳寄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同时随寄课题申请手续费,每项30 元。

第十一条 基金课题申请总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书预审后,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时主要对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一)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二)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效益;
  (三)课题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以及经费申请额度是否合适等。

第十三条 基金课题经专家评审后,由科教司综合审定,编制计划报国家气象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题并通知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课题执行起始时间为批准的1个月。对于未批准的申请,亦同时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四条 基金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无论对批准内容是否同意,均须在1个月内函告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边远地方气象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时,对于边远地区气象科技人员申请的课题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某些课题,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人员合作,联合申请。

第十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成长,在气象科学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青年气象科学基金。青年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年龄35周岁(含35 周岁)以下,并在《气象科学基金申请书》封面注明“青年气象科学基金”字样。在国外攻读学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可以在回国前1年提出申请,如经评审通过,将保留资格1年,待回国后予以资助。

第四章 课题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机构应将基金课题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给以保证和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批准的研究内容工作。

第十八条 按期完成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基金课题承担者,再次申请基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因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原因,课题承担者已显然不能完成课题任务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中止课题,退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因故(含出国)不能连续参加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或不能按要求进行研究时,所在单位和本人要及时向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基金办公室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课题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者或所在单位如擅自修改批准后的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挪用基金经费,或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撤销资助,并追回剩余经费和含所购置的设备器材等物资。对于以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3年内不得申请气象科学基金。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的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度拨款在收到上一年度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后进行,报告中须附有年度经费结算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三条 基金课题的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科研财务管理机构,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允许收取管理费和用于支付奖金。

第二十四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的计算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野外考察费、小额专用仪器费、临时工工资、有关科研差旅费等。

第二十五条 气象科学基金的经费使用情况,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须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于下年度2月底前,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连同课题研究总结报告一起,集中上报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课题结束后,须报课题经费决算清单。

第六章 基金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提交完整的数据、图纸和资料,写出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技术报告和论文,报给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发表气象科学基金的研究论文,必须注明“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资助”字样。否则,在基金课题的成果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基金课题一般采用验收(视同鉴定)结题方式。对于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和实用价值,或者在多年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有系列性成果,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向国家气象局申请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每项基金课题在成果验收之后,课题完成者需另将代表性论文的摘要及时报给气象科学基金办公室。每篇论文摘要1500字左右。

第二十九条 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或部门)有关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1986年3月26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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