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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破坏草场资源犯罪的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7:31: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破坏了草原,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在犯人破坏草原之后进行了就地审判,经过种种事实的证明,两个案件涉及了刑法和草原法。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破坏了草原,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在犯人破坏草原之后进行了就地审判,经过种种事实的证明,两个案件涉及了刑法和草原法。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5月8日一早,达茂旗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一行五人从百灵庙镇出发,赴达茂联合旗巴音花镇,就地审理张某某及王某某两起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案件。

  上午9时,法官们到达巴音花镇政府后,立即开始悬挂国徽、布置审判台和公诉人席位、安装打印设备等准备工作。9时30分,庭审开始,承办法官首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逐年开垦草原144.37亩,改变草原用途,用作种植谷草、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材料、草场使用权证、测绘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在质证时表示无异议。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庭审前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态度,同时考虑到本案发生系被告人多年开垦逐步增多、之前的法律法规普及较弱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之后,法庭又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按照工作安排,这次庭审邀请了镇政府领导、嘎查领导、两级人大代表及部分牧民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了座谈,就如何保护草原资源、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边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以及庭审规范、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参加庭审的人员表示,这次庭审意义非凡,既依法惩治了破坏草原资源犯罪,给当地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又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大家同时希望今后像这样的庭审能够更多些,让法律服务真正走进草原,走进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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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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