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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搞好我省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3:13:42 人浏览

导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搞好我省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2-11生效日期:1995-02-11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1995]2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搞好我省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1 生效日期: 1995-02-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5]24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1980年以来,我省农业、科研、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以生态经济学的原理,运用系统工程方法,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要求,在保护我省农业环境和生态农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已建立了县、乡、村级生态农业试点45个,涉及105万人,覆盖面积达1713.8万亩(其中,耕地136.7万亩)。据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经过10多年的努力,在生态农业试点区内,林草覆盖率、土壤肥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都有明显提高,资源利用率也平均提高5-10%,粮食产量增长7-15%,乡容村貌和整个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践证明:搞好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振兴农村经济,加快脱贫致富,保护人类健康的必由之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搞好生态农业建设,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生产的基础。防治污染,保护农业环境,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类健康的大事。如果农业环境遭到破坏或被污染,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一定要把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应经常检查、督促和及时解决保护农业环境、生态农业建设中的问题。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环保委、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林业厅、省化工厅、省冶金厅、省地矿局等部门要关心支持农业生态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各地、州、市、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环保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环保部门,认真搞好农业环保的监测、防治工作。
  二、搞好规划,分批实施
  保护农业环境和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空间、江河、湖泊、地域(特别是耕地、牧场、林地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弄清这些地方内是否有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工业“三废”及农、畜、渔、果、菜等产品是否遭到污染等情况,然后因地制宜地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防治措施,做出一个比较全面、科学的有利保护农业环境和从事生态农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中的要求来安排好本部门对农业环保方面的防治工作。实施过程中,应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省计划从1995年起在原来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在滇中地区、滇南贫困山区、南部沿边经贸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以及工业污染严重区、滇东北水土流失区各选择1-2个重点县进行生态农业建设,到2000年使这些重点县中的70%达到发展阶段的生态农业县,30%达到初级阶段的生态农业县。各地、州、市、县除积极配合搞好省安排的重点县建设外,也可防照省的作法,安排建设好自己的重点示范区。
  三、统一部署,加强协作
  保护农业环境和生态农业建设是一项多学科、多部门紧密配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有关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当地保护农业环境和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范围,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有关保护农业环境和生态农业建设方面的工作。
  各级农业和农业环保部门,要认真搞好对农业环境的管理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努力保护和建设好不同层次的高产稳产农田(地),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减少或杜绝有害物质对农、畜、渔、果、蔬等产品的污染。
  各级林业部门应根据生态农业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搞好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以增强对农业的屏障保护作用。
  交通、工矿部门,要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凡是由于开矿、修路造成植被遭破坏而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应坚持“谁造成、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组织恢复生态环境。化工、冶金、洗煤、造纸等企业,要改进工艺,加强管理,严禁汞、砷、镉、铬、氟等有害“三废”向农、林、牧、渔、果、蔬区排放。
  新闻宣传部门,要采用各种手段,宣传保护农业环境、造福人类的知识,以增强全民保护农业环境的意识。
  四、多方集资,精心安排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4号《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关于“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农业环境及生态农业建设。在进行生态农业县建设的地方,应按照保护农业环境发展生态农业规划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要把国家投资的商品粮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设、高稳农田建设、水利建设、植树造林、扶贫开发、创汇农业等项目与生态农业建设所需的项目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安排。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动群众集资投劳,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以建立良好的农业环境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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