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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辐射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7:26:2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哈环综[2008]48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明确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职责分工,确保环境安全,防止环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哈环综[2008]48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明确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职责分工,确保环境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将危险废物、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能分工
  (一)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区管、县(市)管理企事业单位,包括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放射源销售、使用、贮存单位,拥有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主管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管企事业单位,包括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放射源销售、使用、贮存单位,拥有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固废、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工作重点
  (一)要求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放射源销售、使用、贮存以及应用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放射性标识。
  (三)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时进行现场监督,填写并按规定时限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产废单位承担处置费用。对无明确责任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各直属分局、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收缴的报市局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处置费用,由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环保部门收缴的报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部门负责申请或追缴处置费用。
  (四)放射源销售、使用、贮存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移时必须报省、市环保部门批准并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移。
  (五)要求存有废弃放射源的单位及时将废源送缴到省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贮存并承担处置费用,对收缴的无主放射源报市局
  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固废、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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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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