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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9:00:26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2-10生效日期:2006-02-10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为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我省已加入国家"加速淘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我省已加入国家"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的倡议行动。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CFCs(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和哈龙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禁止新建CFCs和哈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CFCs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加工助剂的生产设施。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装置要对其进行无害化转换。
  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CFCs和哈龙1211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
  二、自2006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含CFCs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
  政府不得采购含CFCs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s的产品。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
  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
  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四、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CFCs和哈龙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管,积极倡导群众监督,建立举报热线,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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