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
因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商业贿赂可能属于双方之间的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些条款。商业贿赂的合同都是属于或不符合商业规则的条款,可能是不符合某些的合同资质的。那么因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说,不能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来认定采取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无效。
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蓝思科技4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伊莱特公司贿赂,累计金额约116万元。
喻某某在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作为供应商之一的伊莱特公司向蓝思科技提供手机保护膜样品时,通过及时反馈样品验证情况,告知样品存在问题及改良办法等方式,让该公司的样品在所有提供验证的样品中以最短的时间顺利通过验证,取得竞争优势,为该公司获取蓝思科技大量订单。随后,在伊莱特公司大批量供货期间,喻某某关注并及时反馈货物存在的问题、告知改良办法,为伊莱特公司争取时间以对货物进行整改,避免伊莱特公司供应的货物面临赔偿、退货甚至取消供货资格等影响订单量的情况。
伊莱特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喻某某的关照,按照获得订单的项目营业额的1%到3%支付提成给被告人喻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多次收受伊莱特公司贿赂款共计68万元左右。徐某明知上述款项系被告人喻某某收受的供应商的贿赂款,仍提供自己和其母亲王某、表妹苏某的银行卡给被告人喻某某,并帮助其转存和隐匿。
同时,陶某某、刘某、尹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均为伊莱特公司大开“方便之门”。三人分别为伊莱特公司以最短时间验证获得项目订单,从而获得蓝思的订单。陶某某、刘某、尹某收受伊莱特公司贿赂款约8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根据刑事裁定书,喻某某、刘某、陶某某、尹某4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喻某某的妻子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刑事判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
以上就是关于因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规定,因商业贿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商业贿赂不能够具有任何的效力,但是一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民法以及相关法律上的效力的。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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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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