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
导读:
长久以来,人们都以为贸易自由化是促进竞争的。然而近期的研究表明,贸易自由化的亲竞争效应可能有所夸大。构筑这样一个模型:当进口供给缺乏弹性时,关税下降带来的国内需求的增加只能导致进口品价格的提高,或者进口品对国内价格变动更为敏感。在浮动汇率体制条件下,如果国内厂商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国内通货将不得不贬值,从而对进口竞争性产品及其制造商提供新的保护。这样,贬值便抵消了关税下降产生的亲竞争效应[①a]。
正是这样一个悖论,促使国际经济学界探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效应。
(一)竞争政策的贸易效应不容忽视。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二)贸易政策的竞争效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不断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有助于改善竞争环境,增进有效竞争,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目标相吻合;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远非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各国政府不得不实行管理贸易政策,当其借助关税、非关税、准入限制、许可限制、反倾销、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和自愿进口限制等手段限制进口竞争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通常是豁免于竞争法的,市场进入的独占权及其他授予企业的特权通常在竞争法及其执行机构的管辖之外。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又呈现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其在执行过程中极有可能保护的是本国低效率的竞争者而不是保护竞争的。当前,人们要十分警惕打着“保护公平竞争”的旗号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不公平竞争是要反对的,因为政府通过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可能会对国外同类企业造成伤害,但决不能允许借口推行保护主义[②a]。
(三)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可以互补。不可否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与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也确实存在着边界措施失灵导致的对边界内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追逐,从而出现贸易政策力所不逮,尚需竞争政策加以填补的“真空”地带。由于贸易政策或竞争政策作用于对方都可能产生迥然的两极效应,因此,旨在纠正市场扭曲的任何干预,其最优的选择应是搭配使用这两种政策,通过政策组合与协调,最大限度地抑制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和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实行贸易、竞争政策的互动互补。当前从国际层次上讲,需要有竞争政策的多边法则,以消除由于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引起的摩擦。然而,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多边竞争法则?还是有疑义的。首先,经济学家们对产业组织或市场结构的一些重要基本原则尚未达成共识,例如,垂直一体化安排到底是亲竞争还是反竞争?研究开发战略联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福利?这些理论上的歧见妨碍着竞争政策的统一。其次,各国竞争法的内容反映其经济运行的特征。以兼并法为例,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从强调效率出发,赞成敌对兼并,而德、日模式强调长期联盟,对敌对兼并持否定态度,何以判断何者更佳?再次,按照“多样性合法”(Diversity-is-legitimate)原则,竞争法的竞争(Competition of Competition Law)在目前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最后,只要现实世界还存在国家,便还会有主权及其国家利益的维护,一国必须能够保护自身免受来自外国公司及其反竞争行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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