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07:10:03 人浏览

导读:

1、商业混同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商业混同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

  商业混同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高仿,现在很多商贩制造一些高仿制的商品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不仅是欺骗了消费者,也构成了侵权的行为。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

  1、商业混同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商业混同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便获得竞争优势。

  2、商业混同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标志或标示的利用。商业混同行为利用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以达到混同的目的。

  3、商业混同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混同行为人一般是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份额。

  商业混同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所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商品的基本特征作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的表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被禁止的混淆行为,主要有:混淆商品生产者主体的行为,包括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等与他人的商品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或者销售、周转或出口使用这种标记的商品,而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混淆营业的行为,包括使用上述标记而致使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虚假表示原产地或生产地的行为;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等。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混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二、商业混同行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

  1、商品主体混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

  2、商品质量混同

  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其他形式的混同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

  混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各国普遍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从法律上进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界定,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商业混同具体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业混同行为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