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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9 03:00:3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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