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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主要危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9 14:55:22 人浏览

导读: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2)扰乱社会治安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传销自身特点决定其极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由于传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很容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变相传销比传销更加隐蔽,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首先,变相传销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999年以来,死灰复燃的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有的称“消费联盟”、“共销”、“滚动促销”,有的称“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但其共同的特征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从中收取高额费用。其次,变相传销行为涉及地区广、人员多。第三,变相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变相传销行为普遍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违法者往往是打着流动的口号,科学时尚的称谓和为下岗职工再造就业服务等旗号,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蒙蔽群众;以“做生意”、“招工”和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或胁迫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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