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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16:32: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

  核心内容: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如何进行经济仲裁申请?《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经济仲裁申请过程。

  【目录】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二、申请方式

  三、审查

  四、受理

  五、撤回仲裁申请的两种情况

  【正文】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二、申请方式

  《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备。[page]

  四、受理

  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申请的受理有以下程序:

  1、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是5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要在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受理仲裁申请即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许诺,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解决谊纠纷进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承担方法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仲裁员名册后从中选择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并告之仲裁委员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该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page]

  五、撤回仲裁申请的两种情况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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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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