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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先后申请诉讼前扣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12:04:1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一」申请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6号。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宁波市灵桥路30号。申请人:江西省华泰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31号。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
「案情一」

  申请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6号。

  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地址:宁波市灵桥路30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泰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31号。

  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地址:乌克兰奥德萨德瑞巴霍斯卡亚第四大街270026信箱。

  1992年3月,三申请人从秘鲁进口鱼粉,共110686袋,总重5525吨,委托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在秘鲁钦波特港、契卡玛港装船运输。因“尼古雷”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尼古雷”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中国上海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1992年5月24日,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尼古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三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二」

  申请人: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东路。

  申请人:福建省水产养殖公司。地址:福州市西门环城路4号。

  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地址:乌克兰奥德萨德瑞巴霍斯卡亚第四大街270026信箱。

  两申请人从秘鲁进口鱼粉,由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承运抵中国福州市马尾港。经检验,发现因承运积载不当发生渔粉自燃,造成货损。1992年5月30日,两申请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押停泊在福州马尾港的“尼古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30万美元的担保。两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审查与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收到前一案申请人的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于1992年5月25日对前一申请作出裁定: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二、对被申请人所属“尼古雷”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马尾港实施扣押;三、为使该轮获释,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金额为40万美元的现金或其他可靠的充分的担保。并于同日由院长签发了扣押船舶命令,由执行人员实施了扣押措施。

  在扣押“尼古雷”轮后,厦门海事法院又收到了后一案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于1992年6月2日,在“尼古雷”轮还未提供担保并获释的情况下,又作出裁定宣布,对同一被申请人所属的同一“尼古雷”轮再次于福州马尾港实施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130万美元的现金或其他可靠的充分的担保。

  1992年7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厦门海事法院上述两份裁定的要求,由英国伦敦联合王国保赔协会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出具了45万美元和130万美元的保函,保证赔偿由双方协议或厦门海事法院或中国的上诉法院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任何款项及其利息:同时保证“尼古雷”轮在任何与本案有关的时间内不被光船出租。对被申请人的这种担保,厦门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日作出解除扣押“尼古雷”轮的命令,释放了“尼古雷”轮。

  「评析」

  上述两案的主要问题是,对同一船舶,法院在根据享有海事请求权的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扣船裁定并实施扣押后,在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还未提供担保以使船舶获释前,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对该船舶享有海事请求权的其他申请人的申请,再次对同一船舶实施扣押,即在同一船舶被扣押期间能否再次实施扣押?这种情况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是少见的。[page]

  有人认为,对同一船舶不宜实行重复扣押。因为该船已在扣船的海事法院监管控制之下,如果其他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在扣押期间也申请扣押该船舶,受理法院应在该船获释的同时再行扣押,这同样也能达到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目的。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对已被法院扣押的船舶也享有独立的海事请求权的人,无论是其已知还是不知该船已被扣押,都有权对该船舶提出自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及时受理,并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对裁定准许的,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否则就为法院违法。所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对在扣押期间的船舶再次予以扣押,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表明,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重复扣押。

  据此,厦门海事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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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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