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仲裁申请时效 压缩仲裁处理周期
导读:
现实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是劳动者对维权存在畏惧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当鼓起勇气时,往往会错过争议处理的法律时效。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此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并对仲裁处理周期进行了压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刘曦继续解读新法。
法律条文:
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3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变化关注:
按照老的《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处理中,由于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
新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新法还补充时效中断制度,并提出中止制度。中断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止的前提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按照老的规定,仲裁周期大致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7天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1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7天内组成仲裁庭;在收到申请的60天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新法对这一周期进行了压缩。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5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在5天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应在10天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后,应在5天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受理申请起5天内,仲裁委应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45天内作出裁决,延期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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