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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仲裁文化,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30:1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日益突出。目前,由于旧的体制观念的束缚及新的体制的不完善,不少人,以至一些企业的CEO对现代仲裁及其作用都了解甚少,认识不到位,甚至囿于以往行政仲裁之束缚,将不同的概念混淆。笔者在实践中就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日益突出。目前,由于旧的体制观念的束缚及新的体制的不完善,不少人,以至一些企业的CEO对现代仲裁及其作用都了解甚少,认识不到位,甚至囿于以往行政仲裁之束缚,将不同的概念混淆。笔者在实践中就多有所遇,诸如分不清诉讼与仲裁之区别及相互间的关系,搞不明白经济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为何分属不同的范畴等等问题。这说明仲裁法律制度尚未与市场经济融合在一起。因此,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是发展仲裁事业的必要前提。“如何融入”就必须进行仲裁文化的探讨,以探索其路径和方法。

  仲裁文化应是一种“法”与“德”的总合,即仲裁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相结合。法为准绳,德为辅佐。对仲裁文化的探讨、研究也就是对“法”与“德”二者之融合、渗透的了解和认识。我们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仅要具体宣讲“法”的内容,而且还要将“法”的形象、内涵、实践以至于它的文化结构让市场经济主体接受,让社会大众认可。通过探讨仲裁文化,塑造仲裁形象,使公众从法律、理论、理念、意识、道德、经济、历史、文学、逻辑和形象思维等整体文化上多层次接受我们的宣传,同意把仲裁融入到他们之中去,进而选择和运用仲裁。

  研究仲裁文化,有利于把握仲裁理念。在我国,现代仲裁是随着市场经济自然形成,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仲裁是随着交易的出现而萌生的,在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居间”、“中人”之说,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仲裁的萌芽和前身;它与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民间性:个人授权,脱离官府干预而自主运行,它尊重当事人,尊重私法权益。因此有了仲裁就是“居中裁定、不偏不倚、不过不激”的公认解释。仲裁的诸多优、特点也都是由“仲”而产生的。这也就使得我们可以由“仲”而入手,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发掘、认识仲裁的渊源和流长,并把它与现代仲裁制度、仲裁理念相结合进行仲裁文化的探讨,从而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仲裁文化。

  仲裁必须体现自己的特色,不能够有别于诉讼和行政裁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如何体现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使它更有效地融入市场经济,就是理解和把握现代仲裁理念的关键所在。在这里,兼容、和谐是核心,使每一位当事人都得到尊重,仲裁要为当事人讨得公道,但不采取对抗形式,不能出现偏颇,不能伤感情。只有真正把握仲裁理念之核心,适应社会环境、经济变化,鼓足勇气在仲裁理念以及解决纠纷的见解上、境界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者,才可能得心应手地给予当事人满意的服务和公正、公平的结果;才可能在仲裁事业的发展中有所作为。

  认同仲裁文化,有利于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仲裁现在每年受理的案件仅仅占到经济纠纷总数的千分之几,大量的当事人没有来选择仲裁,为什么?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仲裁的不认识和不了解。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寻得与现代仲裁的共同点,作为使社会认同的切入点,就可以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并将其催化融入到市场经济中去。中庸作为儒家的核心思想,贯穿于我国几千年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普及中,已经完全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个角落,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庸即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中之态度,这与现代仲裁理念颇为相似。而由其派生的“和为贵”,恰恰又与以体现“兼容、和谐”为核心的现代仲裁理念如同出一辙。形式和内容的相似使我们能够运用比较法、类似法等进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能够借用传统文化模式潜移默化地把仲裁法律制度融入老百姓的意识中去,得到他们的认同和选择。

  仲裁的自主原则强调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益,允许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主地做出各种仲裁选择和安排。这一原则使得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具有抉择权,如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及法律的适用等。因此仲裁自主性原则是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法”与“德”结合的具体表现。[page]

  仲裁文化涵养的提高,有利于仲裁队伍的培养。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种文明教化、一种人文熏陶,而不是与德格格不入的东西。“法”明确提出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限制的,什么是禁止的,它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而“德”是人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涵养的体现,它以社会公认的行为为标准、为自觉执行的目标。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公认行为标准和法律是相一致的,是并行不悖的。

  仲裁法律制度的执行靠仲裁工作人员,他们执法水准的高低直接取决于他们的仲裁文化的涵养。随着仲裁文化涵养的提高,仲裁工作人员对法的理解更加深刻、准确,就能够在工作学习中更自觉地贯彻和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员在仲裁中严守自己居中位置,营造一种和谐宽松的气氛,得理不逼人,避免剑拔弩张,使得仲裁更具人情,更加理性;可以让当事人理性地分析、了解自己的得失,权衡利弊,作出抉择,充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注仲裁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对仲裁文化的探讨,必然促进仲裁工作人员学习和自我修养。他们在学习中不断吸收外国仲裁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外国仲裁的新理念,完善我国仲裁制度,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把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之中,并为发展生产力起到一个积极保护和推动的作用。

  运用仲裁文化,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仲裁事业的成败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之中,因此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命运。保证仲裁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即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就是仲裁案件的质量标准。裁决的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就是具体的质量考核标准。

  更快、更好、更省地解决争议,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大趋势。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必须与世界接轨。一方面是法律的结合,即以《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依据和参照;一方面是仲裁理念的结合,即仲裁文化的融合。而这仅仅是完成了形式上的接轨,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接轨,即我们的办案质量能达到和国际水平并驾齐驱的地步。

  通过对仲裁文化的研究和运用可以使每一位仲裁员对仲裁的发展、变革及仲裁国际化趋势有明了的把握,探讨仲裁文化,塑造仲裁形象可以很好地促进仲裁融入市场经济和社会,但仲裁形象的增辉添彩,必须得靠高质量的仲裁裁决来描绘,惟有此方是仲裁事业发展之根本。倘若出现缺失公平、公正的裁决,甚至玩忽职守,办了错案、假案,那就一定会自毁长城,断送我们的仲裁事业。

  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探讨、确立科学的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以全新的理念指导仲裁立法和实践,必将使仲裁制度为当事人所理解、欢迎、接纳,很好地发挥仲裁机制本身的优势和它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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