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论文 > 仲裁与司法相互补充

仲裁与司法相互补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0:06:08 人浏览

导读:

仲裁法把我国过去几十年里的行政仲裁制度完全废除,在我国建立了规范化的统一的仲裁制度。至于已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涉外仲裁,则因仲裁法的施行而有了更合法的基础(过去我国涉外仲裁是根据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也就在国际上有了更高的地位。五年来,涉外仲裁
仲裁法把我国过去几十年里的行政仲裁制度完全废除,在我国建立了规范化的统一的仲裁制度。至于已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涉外仲裁,则因仲裁法的施行而有了更合法的基础(过去我国涉外仲裁是根据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也就在国际上有了更高的地位。五年来,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

  都取得很大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仲裁法较之原来的民事诉讼法更加强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更密切了司法和仲裁的关系。五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司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对于仲裁起了支持和监督的作用;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的准司法活动,对于国家司法起了辅助作用。两种制度互相补充,对我国经济纠纷的解决,都是不可缺少的。

  五年来,我国涉外仲裁遵循仲裁法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了数以千计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保护中外双方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成就。就仲裁机构本身而言,五年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活动和仲裁裁决,创立了许多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裁决案例,从而丰富了我国的仲裁理论和民商法、诉讼法的理论。这一点,现在还没有很好的总结,也未为人注意。

  还有一点值得提出,五年来我国对仲裁的研究工作大大发展,高等院校和研究机关致力于仲裁的研究人员已有不少,有关仲裁的论著(包括硕士博士论文)日渐增多。五年来出版的有关仲裁的专著已不在少数。这都是可喜的现象。我国在仲裁方面取得的成就较之发达国家毫不逊色,北京香港已经成为东方重要的仲裁中心。当然,我们还要继续努力,使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功。谢怀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