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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员的标准与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9:55:02 人浏览

导读:

一、仲裁员的标准。介绍仲裁员的标准是希望律师能监督我们的工作。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自己的奋斗目标和社会对仲裁委员会的期望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我们相信监督能使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和自觉,能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失误,能够限

  一、仲裁员的标准。

  介绍仲裁员的标准是希望律师能监督我们的工作。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自己的奋斗目标和社会对仲裁委员会的期望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我们相信监督能使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和自觉,能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失误,能够限制、制约并及时除掉不利于我们生存和发展的东西,提高仲裁委员会的纯洁性、凝聚力和发展能力。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该从公道正派中人选聘,应该是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这是关于仲裁员的法定条件。仲裁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仲裁员素质对于仲裁的重要性,考虑到新旧仲裁制度过渡时期的特点。仲裁的信誉取决于仲裁的公正、裁决的质量和仲裁员的素质。其中,仲裁员素质又是决定性的因素。香港著名仲裁员杨良宜先生对此作过生动的比喻,他说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如果把伦敦国际仲裁院那些优秀的仲裁员拉到萨哈拉大沙漠办公,萨哈拉大沙漠也同样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可见仲裁员对于仲裁的重要程度。究竟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仲裁员,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对这个问题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认识。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是:品质高洁、学识渊博、思路清晰、明查善断、能审能裁。

  第一,品质高洁。首先要公正廉洁,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话在报纸上许多文章(包括律师撰写的文章)中引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正裁决的企盼。仲裁员应该有这种意识和责任感。不论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只要做仲裁工作,就应该“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超脱各种利益和人情关系,本着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进行裁决。绝对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其次,仲裁员应该有敬业精神,认真负责。仲裁员都是兼职。如果工作忙,可以不接案子。但是不能因此对仲裁工作不负责任。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就表明自己承诺有时间和精力在规则规定的期间办理案件;就应该“言而有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投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认真阅卷, 认真评议,认真开庭,认真制作裁决书,尽职尽责地把案件办好。敬业精神是仲裁员最基本的素质之一,也是仲裁委员会选聘、指定以及决定是否续聘仲裁员时非常看重的品质。一个对仲裁工作有诚意的人,往往更容易取得成功。很难想象一个对自己份内应做之事都不负责任的人,会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负责任。

  其三,仲裁员应该守时,讲求工作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尽快结案。公正和及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公正,仲裁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有公正,而没有及时,仲裁的效用会大大降低,“迟延的公正从根本上就是不公正”。对当事人、代理人来讲,早一天结案,就早一天解脱,就少一天损失,就多一分执行裁决的机会和把握。作为仲裁员应能体谅当事人的处境和难处。

  其四,仲裁员应该对仲裁工作有热情,愿意也有条件为仲裁尽力,为社会尽责。仲裁员不只是荣誉,仲裁员办理案件要尽义务和承担责任,需要有一定的付出。当了仲裁员不愿或者不能付出,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自己的信誉。

  以上四点是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学识渊博是对仲裁员的知识方面的要求。仲裁员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有资历深厚的专业背景,还要有较好法学理论修养,熟悉法律程序和实务。仲裁员只有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才能按照法的逻辑思维判断,准确地作出裁决。[page]

  头脑清晰、明查善断,是对仲裁员能力方面的要求。仲裁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各方面能力的要求也很高。仲裁员应该是精明强干,智商、情商都比较高的人,思维敏捷,条理清楚、观察力敏锐、逻辑性、分析判断、综合概括能力比较强,口才、文笔比较好,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承受力强等等。

  能审、能裁,是指从事仲裁工作所需具备的专业能力。“能审”是指仲裁员能够审查证据材料,组织开庭,通过开庭审理达到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的目的。“能裁”是指仲裁员能够制作裁决。制作裁决是仲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仲裁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仲裁裁决不仅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而且要突出说理,裁决书应该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仲裁庭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重要的法律推理过程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充分体现以理服人的特色,体现专家学者的专业水准。让当事人、代理人输得服气,赢得明白。

  综上所述,当仲裁员其实很辛苦很不容易。但唯有如此,仲裁制度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仲裁事业才可能兴旺发达。北京仲裁委员会一方面选聘仲裁员比较严格和慎重;一方面求贤若渴,愿意广招社会贤才充实仲裁员队伍。我们相信以一个优秀律师的资质和实力,只要肯用心、肯努力,加上实践和机会,就会成为一个优秀的仲裁员。我们希望律师仲裁员们能够珍惜机会,努力奋发,为自己也为律师同行争口气。

  二、关于仲裁员的监督机制。

  许多人(包括新闻记者在内)问我们说:现在社会风气不好,有的国家机关设置了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尚不能解决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的问题。仲裁委员会没有这些机构,仲裁员权力很大又是兼职且分布在各个部门,仲裁委员会靠什么手段去保障仲裁员的公正性,保证裁决的质量。我们说靠四点:一是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仲裁员,这是一种制约。当事人可以行使仲裁员回避的权利。二是法律的监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三是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仲裁不是靠强制而是靠信誉,仲裁委员会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就会被淘汰出局。因此仲裁机构比当事人、代理人,更加关心仲裁的质量和效率,更痛恨和害怕仲裁中出现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并且会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抑制和消除这种现象。在队伍建设上各仲裁委员会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措施有:严格仲裁员选聘、考核、续聘标准,制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办案规范、裁决书制作标准,提高仲裁的规范化水平。在程序中采取了当事人提示、仲裁员的担保书、意见反馈(每个案件审结时都发给当事人征求意见表,对反馈情况都输入电脑,作为日后是否续聘的依据)等等。仲裁员既不是专职、也不是终身制,仲裁委员会聘与不聘,指定不指定都不会影响其生计。这使仲裁委员会执行制度的力度可能比国家机关大得多。当事人、代理人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时,会更少一些顾虑。四是人的素质。北京市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人才,使仲裁委员会有可能选聘到高素质的人才。仲裁员由于本身素质加上自己多年奋斗取得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不愿也不屑于做这种事-为这种事将自己的名声毁掉,实在得不偿失。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保证了仲裁员和仲裁的公正。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三年来,共有210人、1129人次参加办案,还没有一起当事人、代理人反映有吃请受礼之事。当然,没人反映不等于没有,但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仲裁员整体素质情况。从案件质量和效率看: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9月28 日成立到现在,受理案件690件,审结案件56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2.46%.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80天左右。在审结的569件案件中,法院裁定撤销、重新仲裁和不予执行的一共5件,不足结案数的1%.仲裁员的工作质量、效率赢得当事人、代理人的好评。[page]

  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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