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论文 >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上)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8:28:55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为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仲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仲裁在各个领域经济纠纷中的广泛适用,具有较

  编者按: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为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仲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仲裁在各个领域经济纠纷中的广泛适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仲裁有效解决旧城改造纠纷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开展旧城改造,使旧貌变新颜。在旧城改造中,各种纠纷也不断出现。在每一个旧城改造项目中,几乎都会涉及名目繁多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发展商还是工程承包商、被拆迁人、新的买房人等都会订立各式各样的合同。

  如旧城改造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设计、勘探合同、监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许多合同当事人由于不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性质,在订立合同时很少选择仲裁管辖,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由于中国传统的厌讼、惧讼的大众心理影响,当合同当事人被状告后合同各方关系立即会趋于紧张,有些甚至会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感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若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仲裁,则由于仲裁的处理方式、程序等有较大自主性,往往更容易让各方当事人接受。

  那么,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征?当事人又如何选择仲裁呢?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仲裁员一般都是熟知经济贸易、各专业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除按法律规定外,仲裁庭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按照商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处理许多事项也较法院灵活。

  仲裁程序简便,裁决为一次性终局裁决,与法院诉讼相比时间短,费用较低廉。从经济价值角度讲,可以控制争议解决的成本。

  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仲裁裁决一般很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得到自动履行。即便由于一方不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主要审查仲裁中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特别是涉外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另一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鉴于仲裁的基本特点以及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在旧城改造中的各种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纷争,在各种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条款。

  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捷径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余湖云

  仲裁作为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愈来愈多的被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所接受,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即选择仲裁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本人自2003年起即受聘作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参加珠海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参与的案件中即有仲裁委指定参加的仲裁案件,也有申请仲裁当事人指定参加的案件,下面结合仲裁工作实践谈谈体会。[page]

  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尽管业主与承包方在准备合同时都非常细致,条款内容也进行过反复推敲,即使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守信誉,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合同中没有估计到的,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存在的必然性。

  建设工程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由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特点决定,如生产周期长、涉及环节多,实施过程中的条件多变以及资金占用量大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产品比其他产品生产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多,其主要表现有:

  合同文件的组成存在缺陷;因自然条件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外部条件即非合同双方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建筑市场经济状况大幅度变化;地质、气象条件估计不足;国家规范、技术条件、工程预算定额的调整等等: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现场签证而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机械停滞费;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期推延;其他。

  上述引起纠纷的众多原因,都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更多的与工程技术管理有关,因此由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共同解决这类问题,更容易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

  仲裁员这个群体是由各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度,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工程经济纠纷案件,能准确、及时地断案而为当事人接受和信服,避免“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发生。

  仲裁在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中所具有的优势。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某个信得过的仲裁机构受理争议仲裁案件,而没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限制问题。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它的仲裁权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予。该项特点能够有效地保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节省因解决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投入的精力。

  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仲裁工作的这项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经济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当事人一般都不愿让纠纷公开化,更顾虑媒体的炒作。仲裁庭不仅依照仲裁法规定,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而且连裁决书、调解书除了发给当事人外,不向外界公布,保守当事人的隐秘,防止造成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仲裁庭具有一个宽松的说理环境和氛围,当事人可以畅所欲言,相互沟通,便于在仲裁庭主持下互谅互让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多年死结一朝解开。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仲裁案件,使当事人不伤和气,甚至其后还继续商业往来,更重要的是能够调动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减少“执行难”的问题。

  迅速及时解决纠纷,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是仲裁工作的又一特点。经济活动讲求经济效益、节约成本,一旦发生纠纷,盼望尽快解决,使损失能够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果审理程序繁复、审理时日冗长,势必使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于较长时期不稳定状态,风险很大。仲裁案件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申诉程序,就是基于快捷、简便和裁决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稳定的立法本意。

  仲裁工作比较人性化。仲裁庭虽然也要开庭审理,但没有“居高临下”之势。仲裁员对当事人平等相待,认真、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努力营造一种宽松的、说理的、协调的氛围,减少双方对立情绪,让双方都既看到对方的过错责任,也看到己方的问题,愿意作出让步,即使调解不成,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也服裁。[page]

  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了“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它给仲裁案件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办案原则。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守信方不吃亏,非恶意的违约方能过得去,这体现了仲裁艺术。

  注意加强调解工作,仲裁案件中很大比例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它使当事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而且便于执行,减少案件已结执行难的后遗症。能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基本查清,双方的是非责任是否明确。在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情况下,仲裁庭宜适当多做劝说工作,促使双方接受调解或和解。

  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重要方式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陶红英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又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工作多年,有幸被聘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加过多宗房地产纠纷仲裁,所以每当在工作中涉及融资、收地补偿、拆迁补偿业务时,总会向相关对象宣传仲裁的好处,动员他们可以尝试一下在合同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条款。

  每每这时候,对方总会认真地加以考虑,有的还会慎重请自己的内部法律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加以研究,最终,有的选择了仲裁条款,有的仍然选择法院解决争议条款。

  为什么有的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条款呢?仔细想一想,可能存在以下顾虑:一则担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像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完了还可上诉,生效的判决还可申请再审。二则是可能担心仲裁员的素质,认为法官毕竟是专门的司法审判人员,每天做的就是各种案件的审理工作,驾轻就熟,而仲裁员则是各个职业领域的人,专业水平到底如何,心里没底。还有就是仲裁案件的裁决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执行,当事人也有顾虑。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实不必顾虑。民事财产纠纷,包括房地产纠纷是可以通过选择仲裁保证得到公平、公正、及时、合法地裁决的。仲裁必须严格依据《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总体上与民事审判程序相同,开庭必须经过证据质证、辩论等程序,也有回避、鉴定等制度,必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保证了“重事实,依证据”的基本解决纠纷原则。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旧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中的收地补偿或土地收购补偿纠纷以及政府、法人和个人与银行间的以土地抵押贷款、房产按揭等纠纷,当事人双方大都签订有相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发生争议时争议焦点比较集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裁终局,审理、裁决用时较短,不仅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费用,也适应这些纠纷的特点。

  因为房地产买卖纠纷中,买方要求的是尽快办理产权证书,尽快安全入住,卖方也同样不希望官司缠身;拆迁补偿、收地补偿纠纷中,通常焦点集中在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及时支付等争议上,尽快解决争议,及时得以执行,对双方均有利。而且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气氛较为平和,当事人有较高的自由选择权,符合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在平和中迅速地解决。

  如果确实存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涉嫌证据伪造等情况,依法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因此也有法定的救济渠道,因此,不必担心一裁终局太过简单。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经过严格审查挑选的,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有退休资深法官,也有资深律师,还有各个专业领域的熟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专业人员,都具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适应房地产市场、消费市场等各个专业领域争议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记得我担任仲裁员处理过一宗渔塘承包仲裁纠纷,首席仲裁员是个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为了该案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大热天他带着仲裁庭成员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起,去金湾承包渔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倾听承包人述说实际困难和土地方的现实压力,在裁决中既依法裁决,也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使双方对裁决结果最终都感到基本满意。[page]

  仲裁法规定,当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执行力,所以大可不必顾虑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倾向于依法灵活、平和、公平、迅速地解决争议,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争议多样化的要求,做到了与国际接轨。签合同时,不妨试一试选择仲裁条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