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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_仲裁委员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07:19:31 人浏览

导读:

简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
简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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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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