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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仲裁委设立长株潭仲裁调解中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7 09:40:10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6月2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与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协商,决定设立长株潭物流仲裁调解中心,作为该委承担物流业及相关产业仲裁任务的派出机构。中心的职责是:在物流行业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物流行业管理人员、企业家、从
2009年6月2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与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协商,决定设立长株潭物流仲裁调解中心,作为该委承担物流业及相关产业仲裁任务的派出机构。
中心的职责是:在物流行业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物流行业管理人员、企业家、从业人员的仲裁法律意识;为物流行业合同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咨询,解答疑问,并通过培训、讲座、会议、互联网和专业刊物等多种形式,使物流市场主体懂得仲裁法律制度在公正、高效、和谐化解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规范物流行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引导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订立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及时受理和调处运输、货运代理、仓储、包装加工、配送服务以及仓储设施设备、运输设备及车辆的租赁等纠纷;在重点物流地域或企业设立物流信息联络处,形成覆盖物流领域的仲裁信息网络;选聘仲裁调解员和物流信息联络员,建立一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仲裁工作队伍。
该调解中心设在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秘书处,调解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分设办公地点。
该调解中心首席顾问:张龙发(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顾问:刘声耀(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顾问 、黄幼圆(长沙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夏云华(株洲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邱昭开(湘潭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该调解中心主任:孔庆荣(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主任、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秘书长;副主任:欧阳宇翔、林战田、晏军。
物流仲裁调解中心按照湘潭仲裁委《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受理和调解物流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由该委主任授权调解中心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签发《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或者需要裁决结案的案件,该案仲裁庭的组成和裁决书的签发,由调解中心主任审查后报该委主任签发。
仲裁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第4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49号文件的规定,由物流仲裁调解中心按照《湘潭仲裁网》仲裁费用计算程序自动生成的金额出具仲裁费用收费通知单,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所收费用按照《湘潭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管理制度》和《湘潭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该委和湖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湘潭市物流与采购协会相关协议约定,统一用于支付仲裁员、调解员的报酬和物流仲裁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费用及仲裁发展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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